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從事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工作,保證安全評價質量,依據《安全生產法》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及安全評價委托方(以下簡稱委托方)。
第三條國家對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認可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價機構及安全評價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對建設項目(含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范圍內的從業單位實行安全評價制度,"安全評價分為預評價、驗收評價和現狀評價。
第五條建設項目預評價工作應在設計階段由委托方選擇熟悉建設項目工藝、技術特點的評價機構承擔,并與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協議書)。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作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計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建設項目驗收評價應在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由委托方選擇熟悉建設項目工藝、技術特點的評價機構承擔。建設項目驗收評價報告應作為安全單項驗收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現狀評價包括: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單位安全評價。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安全評價。
(四)其它現狀安全評價。現狀評價由委托方選擇熟悉評價項目工藝、技術特點的評價機構承擔。危險化學品現狀安全評價報告作為年檢或領取、換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定點證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現狀評價工作程序、評價綱、評價報古書的內容要求以及評價報古書的格式等,均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約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章委托方職責與監督管理
第九條委托方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時,委托萬必須將安全評價所需費用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制上報。
第十一條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狀況,委托方要對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提出落實安全生產的具體要求,并負責提供必要訂的資料和條件。
第十二條委托方接到預評價報告書后,必須按照評價報告書中提出的建議,督促設計單位修改完善設計;委托方接到驗收評價報告、現狀評價報告后,必須按照評價報告書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方案,并將整改方案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委托方向不具有安全評價資質機構委托安全評價工作的,一經發現,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委托方及不具有安全評價資質機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委托方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末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經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復備案的,一經發現,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委托方予以處罰。
第三章 評價機構職責與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要強化質量意識和為企業服務的思想,對委托方提供的資料保密,對評價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認真貫徹誰評價、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必須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評價資質證書,并按照評價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末獲得評價資歷證書的機構不得承擔安全評價工作。外省、市評價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前,應到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經同意備案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七 條承擔評價項目的評價機構,所依據的任務委托書只能是與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合同(或協議書)。與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中間組織簽訂的委托合同(或協議書)。均屬無效。評價機構與委托方簽定委托合同(或協議書)時,應標明其評價資質證書證號。
第十八條 獲得評價資質證書的評價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復驗,沒有進行復驗或復驗不合格的,不得開展安全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對安全評價質量負責。評價機構要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力量的配備要考慮所承擔評價項目對不同專業人才的需要,一個評價項目直接參與、具有評價資質的評價人員不應少于s名。專業技術覆蓋面小且危險性不的評價項目,或危險性較,但評價項目較小,評價人員可酌情適當減少。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議吊銷其評價資質證書:
(一)轉借評價資質證書的;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的。
(二)超越評價機構資歷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承接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與委托方式以外單位或中間組織簽定的委托合同(或協議書)的。
(四)資質條件發生變化
(五)兩次評價資歷復驗之間所編制的評價報告,累計兩次不能通過專家技術審查的。
(六)所完成的評價報告未能給委托方提供技術支持,委托方無法依據評價報告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的。
(七)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的所有評價機構均應接受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監督。本市所屬的評價機構每年末應按要求對本機構安全評價工作進行總結,并將文字總結材料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發生變化并不適宜繼續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必須及時向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要模范遵守國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遵紀守法,團結協作,積極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努力為提高企業本質安全化水平做出貢獻。第四章評價綱和評價報告書的審查、批復
第二十三 條評價綱(評價項目較小的可不編寫評價綱)和評價報告書編寫完成后,應由委托方或評價機構將評價綱、評價報告書送專家審查。評價機構應根據專家審查意見修改評價綱、評價報告書。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技術審查結論對委托方報送修改后的評價報告書予以批復備案。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本市安全評價工作質量,作好評價綱和評價報告書的審查工作,成立"天津市安全評價審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后聘用。
第二十五條 專家組職責:
(一)審查評價綱和評價報告書。
(二)制訂評價報告審查標準。
(三)搜集、整理、歸納本市安全評價報告中存在的欠缺,結合實踐,不斷開展對評價理論、評價方法的研究,完善和創新評價模式。
(四)充分利用培訓、研討、技術講座等方式對評價機構予以技術性指導。
(五)完成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的其它與安全評價有關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審查萬式:
(一)評價綱以專家分別審閱,寫出審查意見的函審萬式為主。
(二)預評價報告書審查可采用召開審查會議或函審兩種方式。
(三)驗收評價報告書和現狀評價報告書的審查原則上采用在委托方現場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 評價綱完成后,由委托方或評價機構直接送專家組審查,評價機構依據專家組審查意見修改評價綱,并將修改后評價綱及專家審查意見報送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 評價機構完成評價報告書送審稿后(評價報告審查采用函審方式審查的),由委托方或評價機構將評價報告書送專家組及有關部門。專家組應在接到評價報告書五日內將審查意見匯總后作為評價報告書的最終審查意見。其后程序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評價機構完成評價報告書送審稿后(評價報告審查采用會審方式審查的),由委托方或評價機構在審查會議召開五日前將評價報告書送專家組及有關部門,并按規定組織評價報告書審查會。其后程序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條 評價報告書審查會議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單位組織并做整體會議的主持。技術審查工作由會議臨時成立的專家審查組負責,組長由專家組專家擔任。審查程序:
(一)評價機構的項目負責人匯報評價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二)專家發表個人審查意見。
(三)與會其他代表發言。
(四)參審專家研究商議產生專家審查意見。
(五)專家審查組組長向會宣讀評價報告書的審查意見并簽字。
(六)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單位到會人員做會議總結。
第三十一條評價報告書審查會議后,評價機構依據專家審查意見對評價報告書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評價報告書經專家核實后,由委托方或評價機構將評價報古書(1份)、評價報告書光盤(1張)及專家審查意見報送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驗收評價及現狀評價還應由委托方同時報送整改計劃。在此基礎上,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評價報告書出具最終書面批復意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抵觸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