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斷題
1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劃撥、轉讓等方式交由用地者使用。( )
2.所有權制度與所有制有密切的關系,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和核心,所有權制度是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 )
3.集體經濟組織一般都直接對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可以依法出讓、轉讓、抵押和租賃。( )
4.土地使用權是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權利。它具體表現為土地使用人對土地享有使用權、出租權、轉讓權和抵押權。( )
5.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使用。( )
6.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町以依法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
7.確定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也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
8.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
9.按照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
10.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付給本人,均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多余勞動力的就業以及作為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 )
11.重復劃撥或重復征用土地的,原則上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根據第一次劃撥或征用文件確定使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