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公路控制區內修(擴)建建筑物最高處罰5萬元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一旦出現違反這些現象,都將面臨最高處罰3萬元。
貨物拋撒造成公路污染的最高處罰5000元
一些運煤運沙石的貨車由于沒有完全包裝好貨物,在途經公路行駛時,經常出現掉落和遺撒現象,不光給周遭居民造成環境污染,也破壞了公路路況。
根據條例第69和71條規定: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撒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內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