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1-17 共3頁
四、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一審程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1、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笫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06、09、13年各1多)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新法121條)
◆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舊法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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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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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
(2)受理
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必須受理。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舊法P112 |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舊法第111條 |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
2、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訴訟文書送達方式有6種:①直接送達,②留置送達,③委托送達④郵寄送達⑤轉交送達,適用轉交送達的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人員、被勞動教養人員,由該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送達。⑥公告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舊法第79條 |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
舊法無對應條款 |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
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舊法第82條 |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舊法第79條 |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
舊法無對應條款 |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
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舊法第82條 |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
3、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并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4)宣讀鑒定意見;(5)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舊法第124條 |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4)宣判(07、09年1單)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