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8日發布的《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在認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同時,明確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違約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建設所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在建設工程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問題關鍵,也關系到《合同法》286條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問題。
根據建設部1999年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價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并包括合同價款、追加合同價款和其他款項。同時,該暫行規定還規定,工程價款的支付應堅持實施預付款制度,即發包方(即甲方)應按施工合同條款的約定時間和數額及時向承包方(即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同時甲方還應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和雙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構成合同價款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支付工程進度款。
實踐中,由于建筑業競爭的日w 鑒于以上看法,建議在建工程抵押權人及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在行使抵押權人或債權過程中,如有承包方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應仔細對其主張優先受償的工程價款構成、范圍進行必要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