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1頁
3 工程量清單編制
3.1 一般規定
3.1.1 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
3.1.2 工程量清單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1.3 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組成。
3.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3.2.1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數量。
3.2.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規定的統一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3.2.3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一至九位應按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由其編制人設置,并應自001起順序編制。
3.2.4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項目名稱應根據擬建工程和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的項目名稱與項目特征確定。
2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可暫行補充,并應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省級)備案。
3.2.5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3.2.6 工程數量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1工程數量的計算應按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執行。
2工程數量的有效位數應遵守下列規定。
以“噸”為單位,應保留三位小數,第四位小數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為單位,應保留二位小數,第三位小數四舍五入;
以“個”、“項”等為單位,應取整數。
3.3 措施項目清單
3.3.1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參照表3.3.1列項。
3.3.2 編制措施項目清單,出現表3.3.1未列的項目,編制人可作補充。
3.4 其他項目清單
3.4.1 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參照下列內容列項。
1招標人部分:預留金、材料購置費等。
2投標人部分:總承包服務費、零星工作費等。
3.4.2 編制其他項目清單,出現3.4.1條未列的項目,編制人可作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