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工程造價領域,雖然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將工程定價權交給當事人,但不僅施工企業仍依賴于現存的預算定額體制去計價,一些建設單位由于內外審計等原因也愿意按照定額規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以定額為基礎浮動計價。另一方面,由于施工企業隊伍膨脹過快(市場準入制度不嚴,管理不力),建筑市場供需失衡,運行不規范、不平衡,有時也導致造價不合理,甚至造成質量事故。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與經濟運行的現狀存在著矛盾,這是工程造價體制改革的背景。
工程造價管理及體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實現造價形成的合理化,可實際上造價合理與否的標準是不易統一的。可以認為,在一個規范的經濟環境中,工程承發包雙方認可的造價,一般表現為合同造價,只要合同簽訂過程正常,應該是合理的,但現階段還存在著一些影響合同合理性的因素,如市場傾斜、投資所有者和使用者分離、行政干預仍然存在、企業間不正當的競爭等。這些因素影響著造價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造價形成的合理化,也是造價管理必須面對的現狀。
近幾年,價格法、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也構|考試|大|成了造價體制改革的背景和依據。不論是研究工程造價管理還是造價體制改革,以下幾個問題是應該予以關注并探討的。
1、關于預算定額體系的作用
預算定額體系,包括預算定額、價格、費用定額、調價規定的作用是造價體制改革首先面對的問題,也是近幾年一直在爭論中的問題,爭論的焦點在于定額的作用是指令性還是指導性。
實際上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再強調定額特別是其中價格的指令性作用顯然已是不合適的,也不符合價格法等的要求。整個定額體制,除了材料消耗量的標準(不考慮材料代用)可以是普遍適用的以外,其他包括人工、機械消耗量及其價格、材料價格、費用定額、價差調整等都應是一種參考標準,不再有強制效力。這一點可能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同。如果只考慮定額作用的指令性或參考性,那么應該是參考性的。
但是,如果進一步分析,關于定額體制作用的定位不能只是局限于指令性還是指導性。首先應該明確的是,迄今為止,預算定額體系仍然是建設工程主要的(也幾乎是唯一的)計價依據,目前還沒有特別的標準可以代替。其次;定額體系對于工程承發包雙方的作用是不同的,對發包方是了解工程投資額的依據,對承包方是報價的參考。對于一個具體工程,定額的作用是由承發包雙方決定的,如果他們選擇以定額為依據確定工程造價并且在合同中約定,那么定額體系便具有了法令性。合同中可以約定完全執行定額體系,也可以約定在定額基礎上做一些調整。同時,工程造價越來越多地通過招投標形成,招投標過程實際應該包括計價依據的選擇,所以說,定額體系的作用不是由定額發布和管理部門規定,而是由工程承發包雙方選擇決定的。根據合同約定,定額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沒有任何約束力。當然,在現階段,不論其作用如何,預算定額體系還是建設工程最主要的計價依據。
2、關于造價確定的合理化
定額體系的作用自由化后,由于不再有唯一的衡量尺度,工程造價的確定是否合理、如何保證造價的合理確定是一個重要問題。
理論上,如果招投標過程規范,施工企業投標報價不低于企業成本,中標價是通過投標競爭并在合同中確定,其合同造價應該是合理的,它反映市場競爭形成造價。關鍵是這一過程的公正、合理性如何保證,招投標過程的規范涉及到法律制約(《招投標法》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從業人員素質、職業道德、管理分工等問題,不是造價管理所能解決。但從造價方面要求,以下幾點是保證造價合理確定的必要條件。
(1)招標文件中要有足夠的正確引導投標人報價的內容。按照招投標法要求,應包括“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的條款”,這其中關鍵要具備兩條,一是列出工程量清單,這給不同投標者提供了一致的報價基礎,二是明確工程價格形式,是固定的還是可調的,采用單價合同還是總價合同,造價調整的條件和原則,這規定了報價可遵循的形式,可以使報價具有可比性。招標文件中關于造價內容應符合合同法等的要求,特別是要與合同示范文本相對應。
(2)投標者即施工企業自行報價,|考試|大|這是價格法、招投標法的共同要求。企業報價應根據企業定額(或參考預算定額)、可承受的生產要素價格、費用支出水平、市場供求狀況進行,即主要依據本企業的情況。招投標法要求“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這里成本應指企業的個別生產經營成本。但一個企業的個別成本水平只有企業自己掌握,他人無從得知。所以招投標法的這一規定難以控制。企業低于成本報價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建筑市場競爭秩序,也損害了自身的利益。當合同的定價約束力越來越強時,這種作法將使企業付出較大的代價。企業按個別成本報價是造價形成競爭的體現,也順應市場經濟體制。企業要達到經營目標,在市場中發展,合理的報價是重要因素。企業應在分析研究基礎上制定成本費用控制標準并落實到生產經營各環節,為投標競標和內部管理提供依據和手段。
(3)認真簽訂合同。合同的簽訂意味著工程承發包關系的確立,也確定了工程造價。招投標法要求招標人和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簽訂應選擇、遵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使合同規范化,由于招標文件中應包括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這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所以合同主要內容基本上在招投標過程中確定。這也要求招標文件中有關內容要與合同示范文本一致,。使招投標、合同簽訂兩個工程定價的重要環節順利銜接,不相矛盾,共同保證造價的合理確定。
3、關于造價糾紛處理的依據
工程承發包雙方產生造價糾紛是難以完全杜絕的。糾紛處理有協商、調解、仲裁、起訴四種形式,但在定額失去結算依據的作用后,糾紛處理依據問題便顯示出來。
根據建設部74、75號令,造價工程師可以進行“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以“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也應包括糾紛的鑒定。但目前條件下,造價工程師個人和造價咨詢部門出具的造價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處理造價糾紛的依據,恐怕意見還難以統一,尤其是法院審案、仲裁機構裁決。造價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與合同的關系看,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合同本身存在異議,二是執行合同存在異議。無論何種糾紛,現階段由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咨詢單位出具法律判決依據還不是完全可能??紤]到我國目前工程造價領域的現狀,由各級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來為造價糾紛提供鑒定最為合適,因為造價管理協會由有關專家組成,具有較深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對造價糾紛作出合理的處理。同時,造價糾紛以仲裁形式處理為宜,因為仲裁較為簡便,而且仲裁委員會本身包括各方面專家,能更好地發揮專家在糾紛處理中的作用,也能使得糾紛處理更為合理。
目前雖然建筑市場環境不甚理想,但只要抓好招投標、合同簽訂、糾紛處理幾個環節,建設工程造價形成與確定的合理化指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