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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沖刺民法(3)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1.連帶之債的特點

  ■連帶債務人每一方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債權人可以向任一債務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債務

  ■連帶債務人在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它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系結束

  ■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分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它債務人追償

  12.物權的概念與種類

  ■概念

  ☆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物權的2 大法律特征:直接支配和排他

  ■物權的種類(三類)

  ☆所有權-對自己的物

  ☆用益物權-對他人的物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13.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一般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效力,自登記時生效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買賣合同不需要登記就生效

  ☆如抵押必須登記生效

  ■預告登記

  ☆由于合同的效力與登記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系,可能出現當事人簽訂了合同也無法實現物權(如買商品房)

  ☆預告登記制度用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開發商一房二賣)

  ☆預告登記自債權消滅或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14.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動產一般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必須經登記

  15.物權的保護(六種)

  ■請求確認權利

  ■請求返還原物

  ■請求恢復原狀

  ■請求排除危害

  ■請求損害賠償

責任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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