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Z301040 建筑法(建筑領域的七大制度)
1.施工許可制度的概念
■時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申領單位-建設單位
■核發單位-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
■審查內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
■批準核發的時間-15日
2.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8個)
■已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有地
■在規劃區內的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2證)-有規劃
■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已確定了施工企業(施工企業無效的情況)-有施工的人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有+通過審查)-有圖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有安全保證
■建設資金已落實(落實的標準)-有錢
■其他條件(如消防規定)
【重點難點】
■不要求拆遷全部完成,只要求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關于圖紙和技術資料,除了有以外,還要求必須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核。同時不要求圖紙全部完成,只要求滿足施工需要即可
■要求資金已落實,不要求資金全部到位,記住資金落實的標準
☆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
☆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
3.無需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5類)
■建設部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沒有必要(30萬元+300平方米)
■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筑工程-為了不沖突
☆開工報告-計委
☆施工許可證-建委
■搶險救災工程-時間來不急
■臨時性建筑-沒有必要
■軍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4.施工許可證及開工報告的管理
■廢止
☆領取后3個月內開工
☆延期次數為2次,每次也為3個月
☆不開工、不延期,自行廢止
■重新核驗
☆施工中止,建設單位在1 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中止施工滿1 年的工程恢復,要核驗許可證
■重新辦理開工報告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 個月,重新辦理
5.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后果
■首先責令改正,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施工許可證等手續。
■其次在辦理手續同時,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已具備了條件,但未辦理手續- 補辦手續后準予繼續施工
☆既不具備條件,又未辦理手續-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可以罰款(對建設和施工單位分別罰款)
責任編輯: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