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Z301060-1Z301080 安全生產三法規
1.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危險行業的單位(礦山、施工、危險物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專職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超過300人-設立機構和專職人員: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設專職或兼職人員,或委托服務
2.崗位責任(三類崗位)
■主要負責人職責(6條)
☆制訂規則(責任制、生產規章、應急救援預案)
☆保證資金投入
☆督促檢查
☆報告事故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經常性檢查
☆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不能處理立即報告
■對質量負責的崗位
☆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質量負責-設計人、設計單位
☆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負責-施工單位
☆對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驗收部門及驗收人員
☆對安全設備質量負責-檢測、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負責
3.管理保障措施(人和物兩類)
■人力資源管理
☆主要負責人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管理-考核后任職
☆對一般從業人員的管理-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對特種作業的人員的管理-進行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物力資源管理
☆設備日常管理(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經常性維護保養)
☆設備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轉讓管理(承租者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資質)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協調管理(多個承租單位,要分別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生產單位負責協調管理)
4.經濟保障措施(四類資金)
■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
■保證安全設施所需資料
■保證勞動保護與培訓所需要資金
■保證工傷社會保險所需資金
【重點難點】
■對員工宿舍的管理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護通暢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場所或宿舍的出口
■告知義務
☆單位有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的義務,無論員工是否詢問
5.從業人員的安全權利
■知情權
■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拒絕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緊急避險權-緊急情況可停止作業或撤離現場
■請求賠償權
■獲得勞動防護品權
■獲得教育與培訓權
【重點難點】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人員對單位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采取緊急避險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受到安全事故損害后,首先獲得工傷社會保障賠償,如工傷險賠償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可向其所在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責任編輯: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