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1.事故調查的地域管轄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12.調查的時限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1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時限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
■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
■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14.六大安全生產基本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基本與核心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5.建設單位安全責任(六大責任)
■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的責任
■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
■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
■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的責任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責任
■對拆除工程進行備案的責任
責任編輯: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