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6.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協議仲裁制度
☆必須當事人雙方都同意并簽訂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就不會有仲裁
☆一方申請不予受理
■或裁或審制度
☆仲裁或訴訟只能選擇其一
■一裁終局制度
7.和解
■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相當于簽訂了補充協議)
■一方不執行,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8.調解
■調解的形式
☆民間調解-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下,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行政調解-在行政機關主持下,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法院調解-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調解-在仲裁裁決前作出,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調解的效力
☆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院調解和仲裁調解,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調解書相當于補充協議)
9.證據的種類(7種)
■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易于通過技術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論據
☆對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的資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證人證言
☆不出庭可提交書面證言
☆與一方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陳述
■鑒定結論
☆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出具的鑒定結論
☆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勘驗筆錄
10.證據保全的申請
■訴訟中申請,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仲裁中申請,應將證據提交基層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