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1.證據保全的實施
■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
12.舉證時限
■舉證期可由當事人協商,法院規定的不少于30日
■期限的計算自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的次日起算
■逾期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13.證據交換
■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全過程
■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14.對單一證據的認定規則
■復制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證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15.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為和解或調解作出妥協的對事實的認可,不得作為在訴訟中對其不利的證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法取得的證據
■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情況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責任編輯: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