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26.起訴狀的內容
■當事人情況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7.當事人缺席或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庭的處理
■原告無正當理由缺席,按撤銷上訴處理
■被告無正當理由缺席,可以缺席判決
28.執行的根據(六類)
■民事判決、裁定以及生效的調解書(民事)
■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刑事)
■仲裁裁決書,生效的仲裁調解書(仲裁)
■公證的債權文書(公證)
■先予執行、執行回轉以及承認并協助執行外國判決、裁定等(執行類)
■行政機關作出的規定由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行政決定)
29.執行案件的管轄
■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0.仲裁協議
■類型(口頭仲裁表示無效,必須是書面協議)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的內容-同時具備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協議的效力
☆對當事人-簽訂后即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只能仲裁,失去了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對法院-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必須在首次開庭前提交)
☆對仲裁機構-是進行仲裁的前提條件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責任編輯: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