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五、《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之后,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并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六、《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連續長度10km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連續長度2km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形式發生變化的;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七、《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
投標人合格條件
1.投標人必須通過資格預審并取得投標資格。
2.投標人在送交投標文件時應按新情況更改或補充其在申請資格預審時提供的資料,以證實其仍能繼續滿足資審合格的最低標準。
3.投標人一般應獨自參與投標,如以聯合體形式投標,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聯合體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法人組成。
(2)聯合體各成員應出具授權書,授權主辦人辦理投標事宜。
(3)聯合體各成員在投標、簽約與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
(4)聯合體主辦人所承擔的工程量必須超過總工程量的50%.
4.投標人必須對整個合同段投標,只對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標者,將不予考慮。
5.如有分包計劃,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主體和關鍵性工作不能分包;
(2)應提供分包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人員、設備等資料表以及擬分包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過30%;
(3)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程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
(4)通過資格預審后,投標人所建議的分包人如發生了與資格預審內容不符的變更或投標人提出新的超出資格預審時所提出的分包范圍,必須先征得招標人的批準,否則,視為無效投標。
6.每個投標人對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標文件,投標人不能同時既參加聯合體又以其獨家名義對同一個合同段投標,出現上述情況者,其投標和與此有關的聯合體的投標將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