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七、公路工程合同價款調整
(一)工程價款價差調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價指數調整法。
2.實際價格調整法。
3.調價文件計算法。
4.調值公式法。此種調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調值公式一般為:
P=P0(ao+a1A/A0+a2B/B0+a3C/C0+……)(1B426024)
式中 P——調整后合同價款或工程實際結算款;
P0——合同價款中工程預算進度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調整部分占合同總價的比重;
a1、a2、a3……——代表各有關費用在合同總價中所占的比重,總值為1;
AO、B0、C0……——與a1、a2、a3對應的各項費用的基期價格指數;
A、B、C……——與a1、a2、a3對應的各項費用的現行價格指數。
(二)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
在送交投標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法律、法規出現修改或變更,因采用新的法律、法規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費用發生價差調整以外的增加或減少,則此項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協商并報經業主批準后確定,增加到合同價或從合同價中扣除。
(三)工程拖期的價款調整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標書附錄中寫明的工期內完成本合同工程,則在該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該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價格指數作為當期價格指數。如果延期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則在該延長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采用該延長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價格指數作為當期價格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