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2-12 共1頁
1.投標保證金方式有現金、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五種。沒收投標保證金的兩種情況:
(1)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
(2)中標后,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署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總投標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投標保證金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30天。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記憶技巧——投保金:2358)。(注意:和勘察設計的不同,勘察設計投標保證金不超過為2 %,最高不超過10 萬元)。
2.招標人與中標后的聯合體只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而不是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合同;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3.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后,中標人應當在15日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確定中標人的記憶技巧——1530)
4.工程總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2)設計-施工總承包(D-B);
(3)設計-采購總承包(E-P);
(4)采購-施工總承包(P-C)。
5.總承包單位的責任。《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6.轉包與分包問題。轉包是完全禁止的,分包是允許的,但是必須依法進行。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與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7.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分為良好行為記錄與不良行為記錄兩類。
8.建設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
9.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是看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還是之后,之前是撤回,之后是撤銷。
10.要約邀請包括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拍賣公告、商業廣告、寄送價目表、招股說明書5種。
11.承諾對要約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辦法(合同七條款)的變更,實質性變更是新要約。
12.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14.《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
(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2)合同有關條款或者(3)交易習慣確定。(注意:1、2、3順序不能顛倒)仍然不能確定,《合同法》第62條規定,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15.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16.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司法解釋:
(1)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7.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18.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時,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一種,但違約金與定金不能同時適用。
19.合同有效成立的四個條件:
(1)主體條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缺此條件,構成效力待定合同;
(2)主觀條件:意思表示要真實。缺此條件,構成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3)內容條件:合法;合德;
(4)形式條件:必須符合法定形式。缺少后兩個條件,構成無效合同。
20.無效合同的特征:具有違法性;具有不可履行性;自訂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的類型: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