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機電工程項目合同管理
一、案例分析題
1.某機電設備安裝公司經邀請招標投標,獲得某70000T/D水泥熟料生產線的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并與業主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規定工程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安全環境要求。其中質量標準和要求按部頒標準執行,主要材料如鋼材、電纜、φ550以上的管道閥門等由業主提供,安裝現場的協調由安裝公司負責等。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由于安裝公司任務飽和,人員機具調動不開,僅派十多名現場管理人員組成項目管理班子,把工程分車間分包給四個均有一定經驗的施工隊伍,且都有營業執照。其中主體部分包給從本單位辭職的一名項目經理帶著當年屬于本單位的幾名技術骨干組成的
一個施工隊伍。為保證工程質量,分包合同中把質量標準統一提高到企業內控標準,分包單位提出異議。
事件二:施工現場因道路、場地問題經常發生停工窩工,分包單位找安裝公司解決,安裝公司回復自行協商解決。
事件三:廠區主電纜未按時到場,拖延工期5天,分包單位找安裝公司索賠窩工費用和要求工期順延,安裝公司認為不是自己造成的,讓分包單位直接找業主協商。
問題:
(1)事件一中的分包存在哪些問題?
(2)事件一中分包商可能提出哪些異議?安裝公司應怎樣處理?
(3)事件二的施工現場道路和場地問題應該由誰負責解決?為什么?
(4)事件三中分包單位要求索賠窩工費和工期順延是否合理?應怎樣解決?
正確答案:
(1)事件一中工程分包存在問題如下:
分包隊伍盡管有一定經驗和營業執照,但案例中并未說明是否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按合同法規定承擔工程分包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主體工程不許分包,這是合同法明文規定,而本工程不但把主體工程分包出去,而且是分包給一個連資質都不一定具備的施工隊伍,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工程分包應經業主同意,本案例未體現業主同意與否的內容。
(2)事件一中分包商可提出的異議有:
分包合同的質量標準與總合同不符;
分包合同的質量標準要求比總合同的要求高,這就要求分包隊伍用更低的價格完成更好的產品,這是不平等的;
企業內控質量標準要求盡管比行業和國家標準還要嚴,但畢竟是企業自己的標準,對外并無法律效力。
安裝公司應按照合同法規定,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執行同一個質量標準。
(3)事件二中施工現場的道路、場地應由安裝公司解決。理由是:
總合同明文規定安裝現場的協調由安裝公司負責;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明文規定了承包人的工作內容中有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有條件的施工場地,確保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事件三中分包單位要求索賠窩工費和工期順延是合理的。
解決方法是:因分包單位是與安裝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而與業主無合同關系和直接的經濟關系,而安裝公司與業主有直接的合同和經濟關系,而合同中規定電纜等主材業主提供。今已拖期,直接影響到安裝進度,安裝公司有督促業主的責任,也有責任和義務向業主索要分包單位的窩工費和要求工期順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