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技術和管理以及法規在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上的綜合運用
一、案例分析題
1.某省屬重點水利工程項目計劃于2004年12月28日開工,由于壩肩施工標段工程復雜,技術難度高,一般施工隊伍難以勝任,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業發出了投標邀請書。該五家企業均接受了邀請,并于規定時間2004年9月20~22日購買了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中規定,2004年10月18日下午4時是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2004.年11月10日發出中標通知書。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A、B、D、E四家企業提交了投標文件,但C企業于2004年10月18日下午5時才送達,原因是中途堵車;2004年10月21日下午由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進行了公開開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共有7人,其中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1人,公證處1人,招標人1人,技術經濟方面專家4人。評標時發現E企業投標文件雖無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委托人授權書,但投標文件均已由項目經理簽字并加蓋了公章。評標委員會于2004年10月28日提出了評標報告。B、A企業綜合得分分別為第一、二名。由于B企業投標報價高于A企業,2004年11月10日招標人向A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并于2004年12月1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做法是否妥當?說明理由。
(2)C企業和E企業投標文件是否有效?分別說明理由。
(3)指出開標工作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4)指出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5)招標人確定A企業為中標人是否違規?說明理由。
(6)合同簽訂的日期是否違規?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中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進行邀請招標。因此,本案業主自行對省重點水利工程項目決定采取邀請招標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本案C企業的投標文件送達時間遲于投標截止時間,因此該投標文件應被拒收。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投標文件若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則屬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業投標文件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項目經理也未獲得委托人授權書,無權代表本企業投標簽字,盡管有單位公章,仍屬存在重大偏差,應作廢標處理。
(3)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開標應當在投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公開進行,本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是2004年10月18日下午4時,但遲至2004年10月21日下午才開標,是不妥之處一;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開標應由招標人主持,本案由屬于行政監督部門的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是不妥之處二。
(4)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原國家計委、建設部等《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并規定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委員。一般而言公證處人員不熟悉工程項目相關業務,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屬于行政監督部門,顯然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人員和公證處人員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是不妥的?!墩型稑朔ā愤€規定評標委員會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本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比例為4/7,低于規定的比例要求。
(5)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中標。因此中標人應當是綜合評分最高或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本案中B企業綜合評分是第一名應當中標,以B企業投標報價高于A企業為由,讓A企業中標是違規的。
(6)《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本案2004年11月10日發出中標通知書,遲至2004年12月12日才簽訂書面合同,兩者的時間間隔已超過30天,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