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14 共1頁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命題考點一 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教材解讀】
一、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體可分為以下7類: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5、部門規章;
6、地方規章;
7、國際條約。
二、法的效力層級
項目 |
內容 |
憲法至上 |
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力是僅次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及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冶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
《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冶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
新法優于舊法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
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
備案和審查 |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冶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依照《立法法》的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
【命題考點】
1. 憲法;
2. 行政法規;
3. 部門規章;
4. 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