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21 共1頁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及施工現場管理相關法規
1A431021掌握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l5d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1A431022掌握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并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施工許可證的發證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掌握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
一、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h。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二、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事故處理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d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d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d。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建筑工程嚴禁違法分包的有關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通常所稱的違法分包進一步做出明確定義,具體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