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21 共1頁
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一、消防器材的配備
1.臨時搭設的建筑物區域內每l00配備2只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l200,應配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砂池,且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25配備一只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庫應配備數量與種類合適的滅火器、高壓水泵。
4.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小于兩處。
5.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20m;消防箱內消防水管長度不小于25m。
6.手提式滅火器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7.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l0m,危險物品與易燃易爆品距離不得少于3m。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存放間距不得小于2m,使用時距離不得小于5m。
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的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保溫層、冷卻層、隔聲、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