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強化耕地保護機制,調動億萬農民自覺保護耕地積極性的重要舉措,是保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途徑,是解決農村土地管理問題的有效措施,也是國土資源統一管理的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站在加強國土資源統一管理,建立億萬農民自覺保護耕地機制,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全局高度,從國土資源管理長遠發展的戰略出發,充分認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難,確保工作如期、圓滿完成。
針對長期困擾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瓶頸”——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確認問題,通知明確了三條確權原則:一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承包的土地,均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可采取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直接發放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或采取“組有村管”的方式,由村委會代管。對于已經打破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二是能夠證明土地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三是不能證明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給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主體以“某某村(組、鄉)農民集體”表示。
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和領導,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層層落實責任制。各省(區、市)要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政策和技術指導工作。要結合啟用新版土地證書,大力宣傳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便民措施,爭取全社會對這項工作的支持。
通知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安排工作進度,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本地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