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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工作職責分工通知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8部門
關于明確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3〕226號

  各市和義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改委、物價局、經信委(局)、民政局、國土局、測繪局、環保局、建設局(建委、建管局、房產管理局、住房保障局)、規劃局、交通運輸局、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文廣新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安監局、檔案局:
  為進一步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優化工作流程,更好地為報考人員提供服務,根據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現就我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工作職責分工規定如下:
  一、審計、注冊建筑師、注冊稅務師等49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報考人員資格審查工作由省審計廳、省建設廳、省國稅局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地報考人員資格審查由當地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上級主管部門不再進行復查復核。
  經濟、國際商務等7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報考人員資格審查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廳負責。各地報考人員資格審查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委托各級人事考試機構承擔。
  上述各項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工作的職責分工詳見附件。
  二、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職責分工,高度重視資格審查工作,按照“誰審查、誰負責”要求,切實把好資格審查關,要組織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公開條件程序,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對違反報考條件審查紀律的,視情節輕重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及人事考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在信息發布、材料報送等環節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配合,密切協作,共同為報考人員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確保各項考試安全、順利進行。
  附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工作職責分工表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工作職責分工表

考試簡稱

報考條件審查工作負責部門

備注

省屬單位

各 地

藥學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當地食品藥品監管局

 

醫療器械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當地食品藥品監管局

 

執業藥師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當地食品藥品監管局

 

檔案

省檔案局

當地檔案局

 

審計

省審計廳

當地審計局

 

注冊建筑師

省建設廳

當地建設部門

共計2項考試

二級建造師

省建設廳

當地建設部門

 

監理工程師

省建設廳

當地建設部門

 

勘察設計行業

省建設廳

當地建設部門

共計16項考試

城市規劃師

省建設廳

當地建設部門

 

造價工程師

省建設廳

當地建設部門

 

房地產估價師

省建設廳

當地建設部門

 

房地產經紀人

省建設廳

當地建設部門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省建設廳

當地建設部門

 

物業管理師

省建設廳

當地建設部門

 

咨詢工程師

省工程咨詢協會

省工程咨詢協會

全省統一審核

招標師

省發改委

當地發展和改革部門

 

資產評估師

省資產評估協會

省資產評估協會

全省統一審核

注冊測繪師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

當地測繪與地理信息部門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省環保廳

省環境工程技術評估中心

全省統一審核

管理咨詢師

省企業管理咨詢協會

省企業管理咨詢協會

全省統一審核

企業法律顧問

省經信委

設區市經信部門

 

工業設計

省經信委

當地經信部門

 

價格鑒證師

省物價局

當地物價部門

 

安全工程師

省安監局

當地安監部門

 

出版

省新聞出版局

當地新聞出版部門

 

通信

省通信管理局

省通信管理局

全省統一審核

機動車檢測維修

省交通運輸廳

設區市運管部門

 

注冊稅務師

省國稅局

當地稅務部門

 

社會工作者

省民政廳

當地民政部門

 

土地登記代理人

省國土廳

當地國土部門

 

注冊計量師

省質監局

當地質監部門

 

廣告

省工商局

當地工商部門

 

質量

省人力社保廳

當地人力社保部門

 

設備監理

省人力社保廳

當地人力社保部門

 

一級建造師

省人力社保廳

當地人力社保部門

 

經濟

省人力社保廳

當地人力社保部門

 

國際商務

省人力社保廳

當地人力社保部門

 

外銷員

省人力社保廳

當地人力社保部門

 

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

省人力社保廳

當地人力社保部門

 

  溫馨提示: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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