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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和協議出讓方式都是土地出讓的法定方式,各有不同的適用范圍:在政府供地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上述四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應。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用協議方式供應。
(一)協議出讓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出讓范圍的具體宗地,可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
2、協議出讓的類型
(1)供地環節的協議出讓;
(2)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協議出讓。
3、供地環節協議出讓的一般程序
(1)公開出讓信息,接受用地申請,確定供地方式;
(2)編制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確定底價;
(4)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協商,簽訂意向書;
(5)公示;
(6)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7)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交付土地;
(8)辦理土地登記和資料歸檔。
4、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
(1)不需要改變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且符合規劃的,報經市、縣政府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手續;
(2)經規劃部門同意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等用地條件的,報經市、縣政府批準,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對申請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4)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當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條件評估。
5、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協議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轉讓,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受讓人辦理協議出讓,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1)地價評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2)土地出讓金核定:
A、轉讓后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B、轉讓后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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