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一、報四科(《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九條)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四)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二、報二科(《實施辦法》第七條)
第七條 在《暫行規定》下發前(注:2002年12月18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