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五節 土地登記的內容與分類
一、土地登記的內容
土地登記的基本單元是宗地。所謂宗地是指被權屬界線封閉的一塊地,即指一個或幾個權利人所擁有或使用的周邊權屬界線清楚的一個地塊。
土地登記的內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記簿內的土地登記對象質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權屬性質與來源、土地權利主體、土地權利客體以及與這三方面直接相關的其他內容。
(一)土地權屬性質與來源
1、土地權屬性質
土地權屬性質,是指附著在某宗土地上的權利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我國的土地權屬性質分為:國有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他項權利等,由于我國的土地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均為國家所有,而且一般說來,凡是不能證明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均為國家所有,所以我國只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而不對國家土地所有權進行登記。另外,對于土地他項權利,在土地登記簿上一般把它記載在“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而不記載在“土地權屬性質”欄。
2、土地權屬來源
土地權屬來源,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按照土地權利的不同,土地權屬來源可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來源、集體土地所有權來源、國有土地使用權來源、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等,權屬來源對確定土地權屬性質,判斷某宗地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人對該宗土地擁有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至關重要。
一般說來,土地權屬發生和變更的時間以及土地所處的地域是影響土地權屬來源的兩個主要因素。這是由于解放以來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管理體制幾經變化,有關土地的政策、法規也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土地權屬的發生和變更與當時的社會歷史背景密切相關;同時我國幅員廣大,情況千差萬別,地處不同地區,其土地權屬來源也有所差異。
土地權利人申請土地登記時,應當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如上級部門的批準文件、房產證、主管部門證明、四鄰證明等。土地權屬來源合法,是確認土地權屬、進行土地登記的必要條件。只有根據合法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土地登記機關才能確定土地權屬的性質和土地使用權類型,并進而在土地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二)土地權利主體
土地權利主體是指土地權利人,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他項權利人。
1、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有三種形式: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和村內各農民集體所有。與這三種集體土地所有權形式相對應,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也分為三種情況: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是村農民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屬村內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是村內各農民集體,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屬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是鄉(鎮)農民集體,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2、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考試用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集體土地使用權人
一般應是本集體內部的成員或單位,但特殊情況除外,如集體“四荒地”土地使用權人就可以是本集體以外的個人和單位等。
4、土地他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