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有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組農民集體三種,屬于不同主體所有的土地由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體為:考試用書
(1)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般要求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此外,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也可以申請宅基地。
(2)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則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使用權主體可以為本集體組織成員,也可以為其他社會單位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優先權。如果“四荒”土地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體土地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不得買賣。但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可以征用集體土地。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征用土地的,被征地集體不得妨礙或阻撓。
(三)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應依法按標準嚴格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也可以經批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持有關批準文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外語學習網
(四)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锝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五)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
(1)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治理開發者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生效后執行。
(2)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十年。
(3)權利期限內,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的權利。
題目:下列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的法律特征的描述中,正確的描述包括:( )
A、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包括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組農民集體,而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B、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體土地
C、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應依法按標準嚴格審批
D、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E、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
答案:(AB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