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摘人發[2002]116文件
一、報四科(《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九條)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四)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外語學習網
二、報二科(《實施辦法》第七條)
第七條 在《暫行規定》下發前(注:2002年12月18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其截止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