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國際貨物運輸
大綱要求:
熟悉國際貨物貿易的運輸交貨方式。
4.7.1運輸方式(熟悉)
(1)國際貨物運輸的方式很多,包括海洋運輸、國際鐵路運輸、航空運輸、公路運輸、郵包運輸、集裝箱運輸、以及國際多式聯運等多種方式,其中運用最廣泛的是海洋運輸方式。
(2)海洋運輸方式可以分為:
1)班輪運輸。屬于定期船運輸,其特點是:固定的航行時間表,固定的航線和港口之間,固定的費率
2)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其特點是:不固定航線、船期和港口,根據需要安排,適合運輸大宗貨物。具體方式又分為: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
4.7.2裝運條款(了解)
1)裝運時間。
2)裝運港和目的港。涉及到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責任。
3)分批裝運和轉運。在同一航次、同一條船上的貨物,即使提單內容不同,裝運時間和地點不同,也不能稱為分批裝運。
4)裝運通知。便于收貨人安排提貨轉運,需要在合同中約定的條款。
在進出口交易中,裝運港和目的港不僅是價格術語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構成商品價格的因素,同時也與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責任有關。因此在買賣合同中合理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具有重要意義。
4.7.3運輸單據(了解)
海運提單的性質和作用是:
1)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
2)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3)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運輸契約的證明。
記名提單一般只用于運輸貴重物品或有特殊用途的貨物。
如信用證規定貨物不準轉船,賣方就必須取得承運人簽發的直達提單后才能向銀行辦理議付貨款。
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均不是物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