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6章 招標文件(案例分析題)
一、案例分析題
1.【背景】
某建筑企業擬在西部某開發區建設一個生產基地項目,該建設項目實行的是公開招標。在招標過程中出現了下列事件:
事件1:招標方于2009年3月5日起發出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強調,由于時間比較緊迫,要求各投標人在3月20日之前提交投標文件(即確定3月20日為投標截止時間),并于3月7日停止出售招標文件。一共有5家單位領取了招標文件。
事件2: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的報價高于標底18%以上一律為無效標。招標方請造價咨詢機構代為編制了標底,并考慮到招標人的不同情況編制了兩個不同標底:其一為招標方有墊資施工;其二為招標方無墊資施工。
事件3:3月12日招標方面通知各投標人,原招標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15%,項目范圍也進行調整,各投標人據調整后的結果對投標報價進行計算。
事件4: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可以用抵押方式進行投標擔保,并規定投標保證金為投標價格的5%,且不得少于70萬元,投標保證金有效時間同投標有效期。
事件5:按照3月20日的投標截止時間要求,外地的一個投標人于3月18日從郵局寄出了投標文件。由于出現意外情況,招標人3月22日才能收到投標文件。本地甲公司于3月19日將投標文件密封加蓋了本企業公章并由準備承擔此項目的項目經理本人簽字按時送達招標方。本地乙公司于3月17日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方后,3月19日又遞送了降低報價的補充文件。補充文件沒有對3月17日送達的投標文件的有效性進行說明。本地丙公司于3月16日送達投標文件后,考慮自身競爭實力,于3月19日通知招標方退出競標。
事件6:開標會議由主管建設的上級主管部門派人主持。開標會議上對退出競標的本地丙公司未宣布其單位名稱。本次參加投標的單位僅有4個。在開標后宣讀各單位報價與標底時發現4個單位投標報價都高于標底25%以上,投標人對標底的合理性當場提出異議。與此同時,招標方代表宣布4家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此次招標作廢,請投標人等待通知(若某投標人退出競標,其保證金在確定中標后退還)。三天后招標方決定4月1日重新招標,招標方調整標底,原投標文件有效。5月15日經評標委員會評定本地區無中標單位,外地某公司由于投標報價最低所以確定為中標人。
事件7:5月16日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書中規定,中標人自收到中標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協議。與此同時,招標方通知中標人與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在開工前30日內退還。中標的外地公司提出投標保證金不需歸還,當做履約擔保使用。
事件8: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后,將中標工程項目中的3/5工程量分包給未中標本地甲公司,本地甲公司又將其轉包給外地的農民施工單位。
【問題】
1.說明重新招標的法律法規。
2.說明上述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和相關規定。
正確答案:
1.通常情況下,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所有招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重新招標。若有效投標人不滿3家,缺乏有效競標,應重新招標。有下列情況發生也可以重新招標:①招標人不合格;②未按規定投標;③投標文件不符合要求;④投標人偽造資質;⑤偽造、編造投標文件;⑥投標人給予招標人報酬或利益;⑦投標人拒不接受對計算錯誤所作糾正的;⑧所有投標價格高于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重新招標應經管轄權所在地管理機構批準。
2.上述事件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如下:
事件1: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20日,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時間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事件2:編制兩個標底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事件3:改變招標工程范圍應在投標截止之日15個工作日前通知招標人。
事件5:3月22日招標人收到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文件。本地甲公司文件只有負責該公司的項目經理簽字,而無公司法人簽字,為無效文件。本地乙公司報送的降價補充文件未對前后兩個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說明,為無效文件。
事件6:招標開標會應由招標方主持。開標會上應宣讀退出競標的本地丙公司名稱,而不宣讀其報價。招標方宣布招標作廢符合招標作廢的條件,是允許的。
事件7:應于5月16日,也就是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而不是中標人自收到中標書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后5日內應該退還全部投標保證金。
事件8:中標人的分包做法及后續的轉包行為是錯誤的。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