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1章 招標采購程序內容
一、案例分析題
1.某工程建設項目,擬采用公開招標、資格后審方式組織工程施工招標,招標人對招標過程的時間及內容安排如下:
(1)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發布招標公告,并規定12月8~13日發售招標文件;
(2)2009年12月14日16:00為投標人提出澄清問題的截止時間;
(3)2009年12月15日9:00組織現場考察;
(4)2009年12月15日16:00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書面通知,修改了幾個關鍵技術參數;
(5)2009年12月26日15:00為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
(6)2009年12月27日16:00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7)2009年12月28日9:00~11:00舉行投標預備會議,說明投標注意事項;
(8)2009年12月28日11:00,招標人與資格審查委員會共同審查投標人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合同業績等原件;
(9)2009年12月28日8:00~12:00,從專家庫中抽取3名專家,與招標人代表、招標代理代表組建5人構成的評標委員會;
(10)2009年12月28日13:30開標;
(11)2009年12月28日13:30~29日17:30,評標委員會評標;
(12)2010年1月4~6日,定標;
(13)2010年1月7日19:00,發出中標通知書;
(14)2010年1月8~9日,簽訂施工合同并簽訂一份調減中標價格的補充協議;
(15)2010年1月12日開始退還投標保證金。
【問題】
1.指出該招標過程中安排的時間、程序及內容中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2.施工招標程序應怎樣安排?
正確答案:
1.招標人組織本次招標的時間、程序及內容存在下列不妥之處:
(1)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滿足《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7號令)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規定,因為2009年12月7日為星期一,12月12、13日為星期六、星期日,為法定休息日,發售時間總共只有4個工作日。
(2)2009年12月14日16:00為投標人提出澄清問題的截止時間不妥。投標人提出澄清問題的目的在于對編寫投標文件有重要影響的問題,如組織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設計圖紙、施工環境等以及招標文件中的不明確之處,要求招標人進行澄清,該步驟應安排在現場踏勘之后進行,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書面通知之前,以便招標人統一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與修改。
(3)2009年12月26日15:00為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不妥,因為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之一,不應單獨列出,應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相同。
(4)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書面通知時間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間間隔不足15天,不滿足《招標投標法》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發出的規定。
(5)2009年12月28日9:00~11:00組織投標預備會議,說明投標注意事項不妥。這表明招標人對投標預備會有錯誤認識,投標預備會是招標人對投標人在閱讀總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進行解答的一種方式,應安排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之前。
(6)招標人與資格審查委員會共同審查投標人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合同業績等原件不妥。其一,本次招標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無須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其二,審查投標人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合同業績等是評標委員會的工作,至于是否需要審查原件也是評標委員會的事情,招標人不能越權參與。
(7)2009年12月28日8:00~12:00從專家庫中抽取3名專家,與招標人代表、招標代理代表組建5人構成的評標委員會不妥。其一,應提前一天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其二,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數量不得低于2/3。
(8)開標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應為同一時間。
(9)2010年1月8~9日,簽訂施工合同并簽訂一份調減中標價格的補充協議不妥。《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訂立違背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調減中標價格是改變合同實質內容,簽訂這類協議是違法的。
(10)2010年1月12日開始退還投標保證金超過合同簽訂后5天內的時限。
2.該施工招標程序具體如下:
(1)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編制;
(3)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發售,要注意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4)資格審查;
(5)組織現場踏勘;
(6)組織投標預備會,對招標文件的問題進行澄清與修改;
(7)確定受理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同時設定為開標時間,要注意考察距發售招標文件時間是否超過20天,距發出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是否超過15天的時限要求;
(8)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公開進行,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9)組建評標委員會并確定評標時間和定標時間,要注意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規定;
(10)發出中標通知書;
(11)合同簽訂,注意發出中標通知書后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限要求;
(12)返還投標保證金,注意在簽訂合同后5日內返還的規定。
(13)最后編寫招標結果報告,注意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的規定,書面報告的內容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中標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