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5章 招標采購爭議裁決與判決
一、案例分析題
1.某集團擬在A市市中心建造一大型購物廣場,總投資預計為1億元人民幣。該集團決定于2009年3月15日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投標截止日期為4月15日。截止日前,有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單位參加投標,在經過審查,發現丙企業的投標文件沒有按照規定密封,其他三家均符合招標要求。
【問題】
1.丙企業的投標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2.該集團是否需要重新招標?請說明原因。
正確答案:
1.丙企業的投標行為無效。
理由: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本案例中丙企業的投標文件沒有按照規定密封,屬于無效行為。
2.該集團不必重新招標。
理由: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其本意是認為如果有投標意向的投標單位不足三家,不能構成有效的競爭,失去招標的意義。在該工程的開標活動中,截至投標截止時間,遞交了投標文件、明確其投標意向的投標人確有3家,符合了法定的要求,所以可以開標、評標。此外,若重新招標,不僅會延誤招標人的時間,也會給投標人帶來損失,加大招標成本。因此,招標人不必重新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