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模擬試題二
一、案例分析題
1.(12分)某工程建設項目,擬采用公開招標、資格后審方式組織工程施工招標,招標人對招標過程的時間及內容安排如下:
(1)2009年3月9日(星期一)發布招標公告,并規定3月10日一15日發售招標文件;
(2)2009年3月16日下午4:00為投標人提出澄清問題的截止時間;
(3)2009年3月17日上午9:00組織現場考察;
(4)2009年3月17日下午4:00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書面通知,修改了幾個關鍵技術參數;
(5)2009年3月28日下午3:00為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
(6)2009年3月29日下午4:00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7)2009年3月30日上午9:00-11:00組織投標預備會議,說明投標注意事項;
(8)2009年3月30日上午11:00,招標人與資格審查委員會共同審查投標人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合同業績等原件;
(9)2009年3月30日上午8:00-12:00,從專家庫中抽取3名專家,與招標人代表、招標代理代表組建5人構成的評標委員會;
(10)2009年3月30日下午1:30開標;
(11)2009年3月30日下午1:30-2009年3月31日下午5:30,評標委員會評標;
(12)2009年4月1日-2009年4月3日,定標;
(13)2009年4月4日9:00,發出中標通知書;
(14)2009年4月5日-2009年4月6日,簽訂施工合同并簽訂一份調減中標價格的補充協議。
(15)2009年4月11日開始退還投標保證金。
問題:
(1)指出該安排的時間、程序及內容中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2)正確施工招標程序應怎樣安排?
正確答案:
(1)招標人組織本次招標的時間、程序及內容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①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滿足《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7號令)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規定。因為2009年3月9日為星期一,3月14、15日為星期六、星期日,為法定休息日,發售時間總共只由4個工作日。
②2009年3月16日下午4:00為投標人提出澄清問題的截止時間不妥,投標人提出澄清問題的目的在于對編寫投標文件有重要影響的問題,如組織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設計圖紙、施工環境等以及招標文件中的不明確之處要求招標人進行澄清,該步驟應安排在現場踏勘之后,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書面通知之前進行,以便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統一的澄清與修改。
③2009年3月28日下午3:00為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不妥,因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之一,故不應單獨列出,應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相同。
④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的書面通知時間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間間隔不足15天,不滿足《招標投標法》至少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發出的規定。
⑤2009年3月30日上午9:00-11:00組織投標預備會議,說明投標注意事項不妥,表明招標人對投標預備會的錯誤認識,投標預備會是招標人對投標人在閱讀總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解答的一種方式,應安排在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之前。
⑥招標人與資格審查委員會共同審查投標人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合同業績等原件不妥。其一,本次招標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無須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其二審查投標人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合同業績等工作系評標委員會的工作,至于是否需要審查原件也是評標委員會的事情,招標人不能越權參與。
⑦72009年3月30日上午8:00-12:00,從專家庫中抽取3名專家,與招標人代表、招標代理代表組建5人構成的評標委員會不妥,其一,應提前一天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其二評標委員會成員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數量低于三分之二。
⑧開標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應為同一時間。
⑨2009年4月5日-2009年4月6日,簽訂施工合同并簽訂一份調減中標價格的補充協議不妥,《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訂立違背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調減中標價格是合同實質內容,簽訂這類協議是違法的。
⑩2009年4月11日開始退還投標保證金超過合同簽訂后5天內的時限。
(2)正確施工招標程序應這樣安排:
①發布招標公告;
②發售招標文件(要注意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③組織現場踏勘;
④組織投標預備會;
⑤發出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
⑥確定受理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同時設定為開標時間(要注意考察距發售招標文件時間是否超過20天,距發出招標文件澄清與修改是否超過15天的時限要求);
⑦組建評標委員會并確定評標時間和定標時間(要注意組建評標委員的規定);
⑧發出中標通知書;
⑨合同簽訂(注意發出中標通知書后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限要求);
⑩返還投標保證金(注意在簽訂合同后5日內返還的規定);
⑩編寫招標結果報告(注意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