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工程承發包雙方實現市場交易的重要方式和依據。《建筑法》、《合同法》和《質量管理條例》對于建設工程合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要點有:
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因此,以口頭方式或其它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是無效合同。合同履行時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主要內容規定為:勘察、設計合同應當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的條款;施工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監理合同應當包括發包方委托監理的內容、發包方與監理方權力責任的劃分、監理費用及付款方式等條款。來
源: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及時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如逾期不支付,除按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方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折價和拍賣款,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其被拖欠工程款的權利。
為了保護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依照《合同法》、《建筑法》、《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組織編寫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等示范合同文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為例,其主要內容如下:
1、協議書
協議書包括發承包雙方全稱;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和方式;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組成合同的文件;甲方關于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承諾及乙方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工程及質量保修的承諾;生效日期及條件。
2、通用條款
通用條款是雙方都需認可的詞語、合同文件和對于工程事務的處理方法。包括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合同價款與支付;設備材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培和爭議;其他有關安全施工、發現文物及地下障礙物的處理方法、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險、擔保、合同解除、合同生效與終止的處理方法。
3、專用條款
規定以上內容和結合具體工程的一些特殊規定。
(**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