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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門指南: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招考對比分析

發布時間:2016-08-25 共4頁

  1、公務員考試的起源和背景知識(簡單了解一下)

  在1993年以前,我國很少有“公務員”這個說法,也沒有真正意義的公務員,哪個時候是政府人員、黨務工作者、企業人員、學校、事業單位等統稱為“國家干部”,有很多級別,比如大學畢業,分配到單位工作,定為多少級別,對應什么工資,應分多少面積的住房等等,國家用人體制與現在有極大的不同,國家用人是大學直接分配和調動或從社會各個層面直接錄用,沒有公務員考試這個說法。下面詳細說說公務員這個概念的由來,使大家了解這段歷史知識從而對公務員考試的核心理念和精神有一個高層次的認識,對具體的考試也會有更深入的把握。

  現代化的公務員制度,起源于英國。19世紀中葉開始的文官制度改革,確立了以考任制為核心的任用制度和以工作實績為基礎的考核制度,奠定了英國公務員制度的制度基礎,也奠定了英國現代政府體制的基礎。這為英國在國際經濟和政治事務達到一個半世紀之久奠定了基礎。在英國之后,美國、法國、德國等西方發達國家,都開始了公務員制度建設,為其建立現代政府體制奠定了基礎,也促進了這些國家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

  現代公務員制度有很多制度構件,包括錄用、晉升、退出、工資激勵、權利保障等機制。其在錄用方面的特征是,不基于個人關系,而基于個人的才干,通過競爭性的招聘考試。考試可以是全國性的,也可以是地域性的或者部門性的。在晉升方面的特征是,不基于個人關系,而基于個人才干和業績,業績優秀者得到適當的獎勵。這樣,公務員可以長期保持工作的激勵,不會過多地考慮取悅于上級或者有權優勢的領導人。在工資制度方面的特征是,其工資一般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之上,并且上下級之間有相當的差距。高級公務員與低級公務員工資差別較大,可以吸引高質量的人員,并將重要人才集中到薪金較高并且具有戰略性的人員。其核心特征是不任人唯親,通過競爭性的錄用、晉升和富含激勵的制度確保用人唯賢。

  在中國,人事制度也是中國的核心制度。在1993年正式施行公務員制度之前,中國實行的是干部制度。干部制度基本上是一種身份制度,也就是說整個社會分成兩種人,一種是干部,處于治人者的位置;一種是群眾,處于治于人者的位置,包括工人和農民。一個人一旦取得干部身份,就擁有了與這一身份相關的名譽、地位和福利待遇。除了身份制特征之外,干部制度還有如下特征:

  缺乏具體的管理制度。人員任命基本上實行委任制,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任命干部,一旦任命,只要不犯嚴重錯誤,就終身享受干部待遇。選拔任用由少數領導決策,組織部門負責實施,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否則就是論資排輩。干部考核只有定性標準,缺乏定量化標準,重視政治標準,忽視業務考核。干部管理缺乏基本的法律規章制度。錄用、考核、退休、工資福利、公務員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缺乏具體的管理制度。

  干部外延廣泛。它不僅包含國家機關除工勤人員之外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除工人之外的工作人員,還包括政黨、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甚至還包括寺廟中的工作人員。這一制度狀況適應計劃經濟時代經濟、社會和政治高度一體化的需要,因為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與企業、政府與政黨、政府與事業單位、政府與社會組織,實際上都處于一體化的狀態,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與政黨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人民團體等社會組織工作人員都是一回事,都是由國家任命、其工資由國家統一支付,都在為國家工作。

  1979年末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開始完善和發展干部的選拔、錄用、任免、考核、輪換等制度。自此開始,逐步建立了正常的離退休制度,打破了終身任職制,實現新老干部交替正常化;打破干部任用的單一委任制模式,實行委任、選任、考任等制度。在考核制度方面也有了新的嘗試。這些實踐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并且開始讓公開、公平、競爭、考核等觀念逐步深入人心,干部人事制度的封閉管理狀態有了很大的改變,開始向科學化、法制化、民主化方向發展。

  與此同時,鑒于粗放式、千篇一律的干部制度已經跟不上實際發展需要,因為隨著城市經濟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發展的啟動和深化,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有必要進行分類管理。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可以針對國家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現代化的公務員制度,從而保證國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活力。

  1992年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干部制度改革也遇到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因為市場經濟改革,必然要推動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也必然要充分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大一統的干部制度顯然已經難以適應新的形勢,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對干部進行分類管理,建立公務員制度,已經是大勢所趨。

  在這一背景之下,在改革開放以來積累的干部人事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1993年4月24日國務院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令第125號發布,199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自此開始,中國國家公務員制度正式建立。在此基礎上,國家人事部還進一步出臺了很多重要規章,其中重要的有《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和《公務員申訴案件辦案規則》等。《暫行條例》和這些暫行規定,奠定了中國公務員制度錄用、考核、獎勵、晉升、培訓、交流、回避、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以及公務員權利、義務、工資保險福利、需要遵守的紀律等制度的法律基礎,國家公務員管理無法可依的局面基本得到了改變。也正是從1994年開始,才有了真正意義上的公務員考試,不過范圍很小,尚未全國普及,考試模式也與目前大不相同,基本屬于探索實驗階段,當然,考試也受到當時尚未完全理順國家用人的相關制度的現實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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