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8-25 共4頁
現代公務員制度有很多制度構件,包括錄用、晉升、退出、工資激勵、權利保障等機制。其在錄用方面的特征是,不基于個人關系,而基于個人的才干,通過競爭性的招聘考試。考試可以是全國性的,也可以是地域性的或者部門性的。在晉升方面的特征是,不基于個人關系,而基于個人才干和業績,業績優秀者得到適當的獎勵。這樣,公務員可以長期保持工作的激勵,不會過多地考慮取悅于上級或者有權優勢的領導人。在工資制度方面的特征是,其工資一般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之上,并且上下級之間有相當的差距。高級公務員與低級公務員工資差別較大,可以吸引高質量的人員,并將重要人才集中到薪金較高并且具有戰略性的人員。其核心特征是不任人唯親,通過競爭性的錄用、晉升和富含激勵的制度確保用人唯賢。
在中國,人事制度也是中國的核心制度。在1993年正式施行公務員制度之前,中國實行的是干部制度。干部制度基本上是一種身份制度,也就是說整個社會分成兩種人,一種是干部,處于治人者的位置;一種是群眾,處于治于人者的位置,包括工人和農民。一個人一旦取得干部身份,就擁有了與這一身份相關的名譽、地位和福利待遇。除了身份制特征之外,干部制度還有如下特征:
缺乏具體的管理制度。人員任命基本上實行委任制,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任命干部,一旦任命,只要不犯嚴重錯誤,就終身享受干部待遇。選拔任用由少數領導決策,組織部門負責實施,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否則就是論資排輩。干部考核只有定性標準,缺乏定量化標準,重視政治標準,忽視業務考核。干部管理缺乏基本的法律規章制度。錄用、考核、退休、工資福利、公務員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缺乏具體的管理制度。
1979年末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開始完善和發展干部的選拔、錄用、任免、考核、輪換等制度。自此開始,逐步建立了正常的離退休制度,打破了終身任職制,實現新老干部交替正常化;打破干部任用的單一委任制模式,實行委任、選任、考任等制度。在考核制度方面也有了新的嘗試。這些實踐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并且開始讓公開、公平、競爭、考核等觀念逐步深入人心,干部人事制度的封閉管理狀態有了很大的改變,開始向科學化、法制化、民主化方向發展。
與此同時,鑒于粗放式、千篇一律的干部制度已經跟不上實際發展需要,因為隨著城市經濟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發展的啟動和深化,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政治組織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有必要進行分類管理。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可以針對國家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現代化的公務員制度,從而保證國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活力。
1992年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干部制度改革也遇到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因為市場經濟改革,必然要推動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也必然要充分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大一統的干部制度顯然已經難以適應新的形勢,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對干部進行分類管理,建立公務員制度,已經是大勢所趨。
在這一背景之下,在改革開放以來積累的干部人事改革實踐經驗的基礎上,1993年4月24日國務院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令第125號發布,199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自此開始,中國國家公務員制度正式建立。在此基礎上,國家人事部還進一步出臺了很多重要規章,其中重要的有《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和《公務員申訴案件辦案規則》等。《暫行條例》和這些暫行規定,奠定了中國公務員制度錄用、考核、獎勵、晉升、培訓、交流、回避、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以及公務員權利、義務、工資保險福利、需要遵守的紀律等制度的法律基礎,國家公務員管理無法可依的局面基本得到了改變。也正是從1994年開始,才有了真正意義上的公務員考試,不過范圍很小,尚未全國普及,考試模式也與目前大不相同,基本屬于探索實驗階段,當然,考試也受到當時尚未完全理順國家用人的相關制度的現實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