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中國保監會召開學習貫徹新《保險法》動員會,學習貫徹好新《保險法》,被確定為保險業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工作。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強調,要根據新《保險法》的要求,不斷改進監管手段,完善監管制度,提高執法能力與水平,依法解決保險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有效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防范化解保險風險,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
吳定富指出,這次《保險法》的修訂,吸收了十六以來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新鮮經驗和有益探索,針對保險業發展站在新起點進入新階段的實際,對行業發展和保險監管做出了許多新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商業保險的基本行為規范和國家保險監管制度的主體框架,對于促進保險事業的長遠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與原法相比,新《保險法》在保險合同法律規范、保險行業基本制度、保險監管等方面進行了完善,解決了新型市場主體無法可依、保險業務范圍規定過窄、保險資金運用制度不合理、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授權不充分等問題,對一些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加了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吳定富強調,新《保險法》的頒布實施為加快推進保險業改革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保險業要切實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和要求,規范經營,考|試/依法監管,共同促進行業實現又好又快科學發展。
首先,堅持改革創新,切實轉變發展方式,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繼續推進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控和風險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把保險公司打造成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切實增強保險公司盈利能力,不斷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發展質量,鼓勵和引導保險創新,同時,進一步完善金融保險監管體制,提高監管對創新風險的敏感性和快速反應能力。
其次,加強和改進保險服務,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保險業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重要意義。要督促保險機構盡快修改完善保險產品開發流程與產品條款,突出保險條款內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強信息披露,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提高保險服務質量;著力解決市場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理賠的程序和時限,提高理賠效率,依法嚴肅查處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法人機構和高管人員的管控責任,健全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工作機制,完善保險賠付程序公開、投保人信息保護等相關制度,提高社會公眾風險意識和被保險人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考|試/逐步建立保險監管部門、行業組織、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的被保險人利益保護機制。
第三、完善風險防范的制度機制,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進一步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壓力測試和現金流預警制度,提高非現場分析的及時性和預測性,提高對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應對處置能力;全面推進分類監管,以防范風險為核心,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機制,繼續推進保險資產托管,加強交易行為監督和風險排查,強化保險機構的投資風險管理責任,切實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第四、發揮風險管理和投融資功能,保障民生和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積極發展“三農”保險,穩步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推進農村小額保險服務,探索建立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聯動機制,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促進公眾火災、校方責任、環境保護責任等相關領域責任保險發展;積極發展養老和健康保險,考|試/鼓勵和支持有條件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計劃,結合醫療體制改革,規范保險機構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務;發揮資金融通功能,引導保險公司在規范運作行為,健全風控機制的前提下,通過購買債券等方式穩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穩妥推進保險公司投資國有型企業股權。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共涉及原《保險法》中的145個條款,新增48條,刪除19條,修訂126條,使《保險法》從原來的158條增加到187條。根據新《保險法》有關要求,保監會正在緊鑼密鼓地對現有法規制度進行 “廢、改、立”工作,確保各項監管規章制度與新《保險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