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考點考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管理工作,嚴格考試工作管理環節,樹立良好的考風考紀,保證考試質量,維護資格考試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嚴肅性,在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項目編審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項目編委會下屬考試分委員會的要求和相關考試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格考試是指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項目考試平臺項下的管理資格考試、銷售資格考試、專業資格考試。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項目編審委員會確定實施,由廣州信平市場策劃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信平)具體執行,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資格考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場所。所有考點、考場必須通過考試分委員會的審查、評估,并經由項目執行機構廣州信平市場策劃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信平)授權承擔資格考試的機構提供。
第四條 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監督全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考試組織工作;廣州信平負責全國考點的設立和授權。
第二章 考點管理辦法
第五條 考點管理細則
1、各考點成立考試工作小組。
2、工作小組設負責人一名,聯絡人員一至二名。
3、小組下設監考、考務、試卷管理、巡考等工作人員,人數根據各考點具體情況設立。
4、每個考場必須配備兩名監考員。
5、分樓層考試,每個樓層必須配備流動監考員。
第六條 考點負責人職責
1、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全面負責本考點的工作。
2、選聘、培訓巡考、監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3、布置考場及考點各項設施,作好考前準備工作。
4、檢查監考、巡考履行職責情況;負責監督試卷的保管及試卷的安全接送。
5、如因試卷不完整、字跡模糊、錯裝等原因造成考試無法正常進行,負責啟封備用卷。
6、考試結束后,組織與驗收各考場的答卷裝訂與密封,并派專人保管與保衛,按時送到指定地點。
7、切實組織好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按規定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第七條 考務人員的選派
1、巡考選派及其職責
一般情況下,每個考點配備巡考若干名(可依試場規模而定)。巡考代表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項目考試分委員會監督考點執行考試管理規定的情況,其主要職責是監督考場考風考紀以及監考履行職責情況。
2、監考的選派
每個標準考場須安排兩名監考。超過50人的考場,監考人員應相應增加。監考可由各考點選派人員報資格考試委員會同意后擔任。監考人員如遇有親屬參加考試,應主動回避。
3、考務人員培訓
為規范考試管理,各考點在考前必須對全體考務人員進行考務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保密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紀教育和考試管理操作規則等。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參加考務管理工作。
第三章 考場管理辦法
第八條 考點布置
1、考點大門處要有明顯的“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考點”的橫幅或標志。
2、在考試區域內明顯位置張貼“考點平面圖”、“考場安排示意圖”、“考場紀律”、“考試時間安排表”、“考試違紀處罰規定”等。
3、考場周圍劃定警戒線。考試期間禁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警戒線內。
4、考點須設置“問訊處”、 “車輛停放處”、“廁所”等,并有明顯標志。
第九條 考場管理
1、筆試考場要設在安全、安靜、通風、敞亮的教室。
2、每個考場門前顯著位置必須張貼本考場考場號、考生準考證起止號
3、每個考場至少設監考員2人。
4、每個考場按50人的標準設置,特殊情況另議。
5、考生座位須編號,單人、單桌、單行、反向排列,考桌前后左右間距80厘米以上。
6、考桌左上角橫貼考生座位號碼。
7、考生對號入座,不得互換座位。
8、考場墻壁、黑板、地面、課桌等均須徹底清理,凡與考試有關的印記、文字資料及廢紙、雜物等必須清除干凈。
9、每個考場須設置專門的物品存放桌,供考生放攜帶的書包、書籍、資料等物品。
第四章 考場偶發情況處理辦法
第十條 考生相貌與考場核對表的相片不符,立即將情況通過場外監考員報告考點主任,該科考試結束后,將考生帶到考點辦公室,查明情況,聽候處理,并將情況記入考場情況記錄表內 考試結束,會同考生所在單位核實情況,如確系代考,則取消考試資格,并報告考點主任,同時填寫違紀考生審批表,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報資格考試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
第十一條 領到試卷后發現試卷袋口或密封有異常跡象 立即報告考點主任 ,考點主任與監考員共同將異常情況記錄在案,換備用試卷袋,考點主任負責查明原因并報告資格考試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
第十二條 試卷啟封后,發現有缺頁、漏頁、印重、破損等情況 通過場外監考員向考點主考報告申請動用考點備用卷,并將情況記入考場情況登記表 根據規定可啟用考點備用卷,并按規定填寫備用卷使用情況登記表。考試結束后,按規定將備用卷使用情況登記表交資格考試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
第十三條 個別考生有抄襲、偷看、傳遞、夾帶、到時不停止答卷等作弊行為 立即堅決制止,并如實記入違紀考生處理審批表 將情況如實向考點主任報告,考試結束后,將違紀考生處理審批表上報資格考試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
第十四條 未列入本辦法的偶發情況 立即通過場外監考員報告考點主任,根據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或立即報告資格考試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請示處理意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項目編審委員會下屬考試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