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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發布時間:2011-10-27 共3頁

 目錄

  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第一節 法和經濟法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第三節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會計核算

  第三節 會計監督

  第四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五節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 稅收與稅法概述

  第二節 稅收制度

  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 營業稅法律制度

  第四節 關稅法律制度

  第五章 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六章 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車船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第四節 契稅法律制度

  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第六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律制度

  第七節 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

  第八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第九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第二節 稅務管理

  第三節 稅款征收

  第四節 稅務檢查

  第五節 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節 票據結算

  第四節 銀行卡結算

  第五節 結算方式

  第六節 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基本要求】

  (一) 掌握法、法律和經濟法的概念

  (二) 掌握法律規范與法律關系、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

  (三) 掌握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

  (四) 熟悉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五) 了解法的本質、特征、形式和分類、法律體系與經濟法律關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法和經濟法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類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法、行政規章、國際條約等。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二、法律規范與法律體系

  (一)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它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某種法律權利,并規定一定的法律義務。通常由假定、處理、制裁三個部分構成。

  假定,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適用該法律規范的情況和條件。

  處理,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允許人們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實際上即為規定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本身。

  制裁,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在違反本規范時,將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按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法律規范可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按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程度,法律規范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二)法律體系

  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劃分為以下主要法律部門:

  1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法律部門,如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

  2 .民法商法法律部門,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企業破產法等。

  3 .行政法法律部門,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政府采購法、義務教育法、環境保護法等。

  4 .經濟法法律部門,如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等。5 .社會法法律部門,如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工會法等。

  6 .刑法法律部門,如刑法。

  7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

  三、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要素

  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1 .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如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等。

  2 .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其中,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

  3 .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物、精神產品、行為、人身等。

  (二)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通常劃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為,是指人們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根據不同標準,可對法律行為作多種分類,如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等。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雖屬人的行為引起,但其出現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四、經濟法

  (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市場主體組織關系。是指國家在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市場主體在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2 .市場運行調控關系。是指國家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干預市場所發生的經濟關系。

  3 .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社會經濟關系。

  4 .社會保障關系。是指國家在對作為勞動力資源的勞動者實行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二)經濟法律關系

  1 .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規定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 .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經濟法律關系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和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包括: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和有關人員、個人。

  (2)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密切聯系,不可分離。

  (3)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包括:物、非物質財富、行為。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仲裁

  (一)仲裁適用范圍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適用仲裁。

  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調整,不適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協議仲裁。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適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機構

  包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四)仲裁協議

  1 .仲裁協議的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五)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對社會的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一方與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方,對于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由行政管理相對人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一種行政監督活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1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復議參加人

  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 .申請行政復議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 .行政復議機關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三)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訴訟

  (一)訴訟適用范圍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判制度

  1 .合議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終結的制度。

  (三)訴訟管轄

  1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 .地域管轄。各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

  (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

  1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 年。

  2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 年。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五)判決和執行

  1 .審理與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 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

  2 .執行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在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130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根據不同的執行對象規定了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及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等執行措施。

  第三節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一)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廣義的違法包括一般違法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僅指犯罪之外的一般違法行為。

  法律關系主體作出了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違法的構成要素

  違法行為由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四個要素組成。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責任可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已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給予行為人以相應的刑事制裁。刑事責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概念、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二)掌握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核算的內容、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清查、會計檔案等法律規定

  (三)掌握單位負責人概念、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會計從業資格、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會計職業道德、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等內容

  (四)熟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權限、代理記賬、總會計師、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有關規定

  (五)熟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政府會計監督和社會會計監督

  (六)熟悉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一、會計法律制度及其構成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關于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一)會計法律。

  (二)會計行政法規。

  (三)會計規章。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五)會計規范性文件。

  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其制定權限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檜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儈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關系

  (一)會計職業道德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征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范。

  (二)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1 .愛崗敬業。

  2 .誠實守信。

  3 .廉潔自律。

  4 .客觀公正。

  5 .堅持準則。

  6 .提高技能。

  7 .參與管理。

  8 .強化服務。

  (三)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聯系與區別

  1 .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聯系

  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均屬于會計行為規范的范疇。兩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在實施上相互促進。

  2 .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區別

  (1)性質不同。會計法律制度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對會計職業道德的遵循則主要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范圍不同。會計法律制度側重于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引導其結果的合法化;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

  (3)表現形式不同。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制定、頒布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形成文字的成文規定;會計職業道德出自于會計人員的職業生活和職業實踐,其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規定,也有不成文規定。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會計職業道德既有國家法律的相應要求,又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四、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主要負責擬訂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和監督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人員的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三)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節 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賬。

  (二)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三)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四)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

  (五)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

  (六)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會計核算的內容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三、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是指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核算經營成果的時間界限。我國是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歷的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四、記賬本位幣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五、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一)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會計法律制度對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填制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賬簿的登記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概念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單位對外提供的反映單位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構成。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單位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附表和報表說明書等。事業單位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注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報表,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報、季報、月報。

  (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和對外提供

  各單位應當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七、賬務核對及財產清查

  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應進行賬務核對及財產清查。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又稱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證相符。

  財產清查制度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單位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并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八、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的范圍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于文書檔案,不屬于會計檔案。

  (二)會計檔案的歸檔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之后,原則上應由會計部門編制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部門保管;未設立檔案部門的,應當在會計部門內部指定專人保管。

  (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 年、5 年、10 年、15年和25 年五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是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會計檔案的銷毀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銷毀。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而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三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內部會計控制主要內容有:(1)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2)授權批準控制。(3)會計系統控制。(4)預算控制。(5)財產保全控制。(6)風險控制。(7)內部報告控制。(8)電子信息技術控制。(9)其他控制。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權

  1 .對違反《會計法》 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 .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政府會計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會計監督:

  1 .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 .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 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財政部門在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支持。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法定的程序進行,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三、社會會計監督

  (一)社會會計監督的范疇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 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這也屬于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

  1 .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 .會計咨詢、會計服務。

  (三)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

  1 .政府監管。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2 .行業自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作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自律組織,依法履行行業自律職能。

  (四)審計業務約定書

  注冊會計師不能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而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并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審計目標和范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具有法定約束力。

  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是委托人,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書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

  審計業務約定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以及簽約雙方加蓋公章。

  (五)審計報告

  1 .審計報告的概念

  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終成果,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還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2 .審計報告的種類

  審計報告種類包括: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帶強調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六)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會計責任是被審計單位對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本單位提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護本單位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等負有的責任。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應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明確。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即審計責任。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減輕或免除。

  第四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由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代替獨立核算單位代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

  (一)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1 .至少有3 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資格;

  3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及管理制度;

  4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 .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2 .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 .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 .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委托人與受托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代理記賬的程序、要求和相關責任。

  (三)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

  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頒發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四)委托人的職責

  1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 .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

  3 .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 .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要求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五)代理記賬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義務

  1 .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 .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 .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 .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 年以上經歷。

  四、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有:

  1 .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 .負責對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5 .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參與重大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總會計師的權限主要有:

  1 .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

  2 .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 .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

  4 .簽署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5 .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以及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 年是擔任總會計師的重要條件之一。

  總會計師依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命或聘任。

  五、會計從業資格

  (一)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

  (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條件

  1 .基本條件:

  (1)遵守會計和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2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申請人符合基本條件,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且自畢業之日起2 年內(含2 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其中,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審計學、理財學。

  (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財務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分別負責本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 日內,到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會計登記。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 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 日內,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到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 日內,持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到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的學歷、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等發生變更的,可以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級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并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

  (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形式和繼續教育學時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少于24 小時。會計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接受培訓的形式:

  1 .參加在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培訓;

  2 .參加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會計培訓;

  3 .參加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4 .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5 .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考核與檢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會計人員按照要求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明的,應在90 天內向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辦理繼續教育登記。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

  七、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凡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評審。

  八、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九、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五節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制度對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稅收實體法構成要素

  (二)熟悉稅收的概念和特征、稅法的概念、稅收法律關系

  (三)熟悉我國稅種分類、我國現行主要稅種

  (四)了解稅收的作用、稅收原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稅收與稅法概述

  一、稅收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指以國家為主體,為實現國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

  (二)稅收的特征

  1 .強制性。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身份,憑借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法規,進行強制征收。

  2 .無償性。是指國家取得稅收收入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對納稅人付出任何代價。

  3 .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以法律形式預先規定征稅范圍、稅率等,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

  (三)稅收的作用

  稅收具有資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穩定經濟秩序和維護國家政權等作用。

  (四)稅收的原則

  稅收原則包括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

  二、稅法、稅收實體法構成要素和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法

  稅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而稅法則是一種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稅收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稅法是稅收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稅收以稅法為其依據和保障,而稅法又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據。

  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稅收實體法具體規定了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稅收程序法具體規定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二)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

  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法律責任等。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

  1 .征稅人。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權的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征收機關。

  2 .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繳納義務的單位。3 .征稅對象。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對什么征稅。

  4 .稅目。是指稅法中規定應當征稅的具體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

  5 .稅率。是指應征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之間的比例,它是計算稅額的尺度。

  ( 1 )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均按同一個比例征稅的稅率。

  ( 2 )累進稅率。是指根據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累進稅率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超倍累進稅率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按土地增值額和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的不同,適用超率累進稅率。( 3 )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的一定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稅額。

  6 .計稅依據。

  (l)從價計征,是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金額是指課稅對象的數量乘以計稅價格的數額。

  ( 2 )從量計征,是以課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7 .納稅環節。是指應繳納稅款的具體環節。

  8 .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繳納稅款的期限。

  9 .減免稅。

  (1)稅基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和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低稅率、零稅率等。

  (3)稅額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等。

  10 .法律責任。是指對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人采取的處罰措施。

  (三)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體現為國家征稅與納稅義務人納稅的利益分配關系,由主體(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構成。

  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征稅主體,是指各級稅務機關、海關等;稅收法律關系的納稅主體,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如流轉稅的法律關系客體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稅收法律關系內容,是指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如納稅主體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依法設置賬簿、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等。

  第二節 稅收制度

  一、稅種的分類

  1 .按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可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資源稅類、財產稅類、行為稅類。

  2 .按管理和使用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3 .按計稅依據的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價格為計稅依據,其應納稅額隨貨物價格的變化而變化的一種稅。從量稅是以征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體積等作為計稅依據,其征稅數額只與征稅對象數量等相關而與貨物價格無關的一種稅。

  4 .按稅負能否轉嫁,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是指由納稅義務人直接負擔,不易轉嫁的一種稅。間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能將稅負轉嫁給他人負擔的一種稅。

  二、我國現行稅種

  我國現行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輛購置稅、屠宰稅、筵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關稅、船舶噸稅、煙葉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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