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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發布時間:2011-10-27 共3頁

  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目

  (一)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是指對個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是指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征稅范圍

  對于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稅;對于非居民納稅人,則只就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征稅。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三)稅目

  1 .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但不包括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貝占、誤餐補助等。

  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 .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 .勞務報酬所得。包括設計、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演出、技術服務、介紹服務、代辦服務等。

  5 .稿酬所得。

  6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包括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 .財產租賃所得。

  9 .財產轉讓所得。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轉讓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10 .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 %一45 %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 %一35 %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稿酬所得,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

  (四)勞務報酬所得,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稅率為20%。

  三、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收入減去規定扣除項目或金額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一)個人所得項目的扣除標準

  1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扣除1 600 元后為應納稅所得額。外籍人員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國公民在1 600 元扣除額的基礎上,再扣除3 200 元后,為應納稅所得額。

  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 .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某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減除必要的費用是指按月減除1600元。

  4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 0元的,減除費用800 元;4 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二)每次收入的確定

  1 .勞務報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1 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3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 .財產租賃所得以1 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5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6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四、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月收入額一標準扣除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年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年計征,共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四)勞務報酬所得

  應納所得稅額按次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每次收入額一800 )×2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每次收入額x ( 1 一20%)×20%

  3 .每次收入超過20 000 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次收入額×( 1 一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五)稿酬所得

  應納所得稅額按次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1 一30%)

  =(每次收入額一800 ) ×20%× ( 1 一3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 一30%)

  =每次收入額x ( 1 一20%)×20%× ( 1 一30%)

  (六)財產租賃所得

  應納所得稅額按次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1 .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 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一準予扣除

  項目-修繕費用(800 元為限)一800 元

  2 .每次(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2 .每次(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應納所得稅額按次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一800 ) ×20%

  2 .每次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 ( 1 一20%)×20%

  (八)財產轉讓所得

  應納所得稅額按次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收入總額一財產原值一合理費用)×20%

  (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應納所得稅額按次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五、個人所得稅減免及所得稅申報、繳納

  (一)個人所得稅減免

  稅法對個人所得稅減免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與繳納

  稅法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與繳納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六章 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產稅納稅人、征稅范圍、應納稅額的計算

  (二)掌握印花稅納稅人、征稅范圍、應納稅額的計算

  (三)熟悉車船稅納稅人、征稅范圍、應納稅額的計算

  (四)熟悉契稅納稅人、征稅范圍、應納稅額的計算

  (五)熟悉資源稅納稅人、征稅范圍、應納稅額的計算

  (六)熟悉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征稅范圍、應納稅額的計算

  (七)熟悉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征稅范圍、應納稅額的計算

  (八)熟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征稅范圍、應納稅額的計算

  (九)熟悉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征稅范圍、應納稅額的計算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一、房產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房產稅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外籍人員和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內地擁有房產的,適用《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不適用《房產稅暫行條例》。

  (二)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1 .從價計征。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房產稅依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一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2 .從租計征。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關于投資聯營的房產,對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應當根據據《房產稅暫行條例》 的有關規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稅率

  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依照房產余值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

  從2001 年1 月1 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 ( 1 一扣除比例)×1.2%

  2 .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三、房產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 .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稅法對房產稅納稅地點、納稅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二節 車船稅法律制度

  一、車船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車船稅的納稅人

  車船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擁有或者管理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單位和個人。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包括:

  1 .載客汽車(包括電車)。

  2 .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3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4 .摩托車。

  5 .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機動駁船)。

  6 .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車船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車船稅的計稅依據

  1 .載客汽車、電車、摩托車,以每輛為計稅依據。

  2 .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為計稅依據。3 .船舶,按凈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

  (二)車船稅的稅率

  車船稅采用定額稅率。如載客汽車每年稅額為60 元一660 元。

  (三)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載客汽車和摩托車的應納稅額=輛數×適用年稅額

  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應納稅額=自重噸位數×適用年稅額

  船舶的應納稅額=凈噸位數×適用年稅額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的應納稅額=凈噸位數×適用年稅額×50%

  三、車船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中記載日期的當月。

  (二)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稅法對車船稅納稅地點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一、印花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

  1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2 .立賬簿人。是指開立并使用營業賬簿的單位和個人。

  3 .立據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的單位和個人。

  4 .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該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5 .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是納稅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1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時所書立的轉移書據。

  3 .營業賬簿。營業賬簿按其反映內容的不同,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有關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也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上述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二、印花稅稅率

  (一)比例稅率。分別為0.5?、3?、5?、1?。

  (二)定額稅率。單位稅額為每件5 元。

  三、印花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 .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 .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

  3 .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 .納稅人有法定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二)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實行比例稅率的憑證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2 .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定額稅率

  3 .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

  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5‰

  4 .其他賬簿按件貼花,每件5 元。

  四、印花稅征收管理

  稅法對印花稅征收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四節 契稅法律制度

  一、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契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 .房屋買賣。

  4 .房屋贈與。

  5 .房屋交換。

  因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動的,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二、契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契稅的計稅依據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4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二)契稅的稅率

  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并實行3%一5%的幅度稅率。

  (三)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三、契稅征收管理

  稅法對契稅征收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學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 .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 .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

  稅法對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適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6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稅法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地點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六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律制度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指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

  稅法對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七節 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

  一、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

  二、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

  1 .汽車。包括各類汽車。

  2 .摩托車。包括輕便摩托車、二輪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

  3 .電車。包括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4 .掛車。包括全掛車和半掛車。

  5 .農用運輸車。包括三輪農用運輸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

  三、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稅法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稅法對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車輛購置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車輛購置稅的稅率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采用固定比例稅率,稅率為10%。

  (二)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五、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

  稅法對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八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二、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以及房地產出租、抵押等未轉讓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三、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一)增值額

  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土地價款、土地開發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關費用、銷售稅金等規定的扣除項目后的余額。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后沒有余額,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其計算公式為: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

  納稅人有稅法規定情形的,其土地增值稅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二)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從收入的形式來看,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包括:

  1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 .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 .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四、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稅率如下:

  1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述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二)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在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確定之后,按照規定的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以增值額中屬于每一稅率級別的部分的金額,乘以該級的稅率,再將由此而得出的每一級的應納稅額相加,得到的總數就是納稅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

  為了簡便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一般可采用速算扣除法計算,即可按總的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單方法,直接得出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額,具體的計算公式分別是:

  1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 一扣除項目金額×5 %

  3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以上公式中的5%、15% 和35% ,均為速算扣除系數。

  五、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 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行為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期限繳納。

  (二)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

  仁)納稅期限

  1 .以一次交割、付清價款方式轉讓房地產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后,規定其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數日內一次性繳納全部土地增值稅。

  2 .以分期收款方式轉讓房地產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來確定具體的納稅期限。

  3 .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的,可以采取預征土地增值稅,在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根據應征稅額和已征稅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第九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二)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1 .原油。

  2 .天然氣。

  3 .煤炭。

  4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5 .黑色金屬礦原礦。

  6 .有色金屬礦原礦。

  7 .鹽。

  二、資源稅的稅目和稅額

  稅法對資源稅的稅目和稅額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1 .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 .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3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4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率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5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容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三、資源稅征收管理

  稅法對資源稅征收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稅務登記、賬薄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的有關規定

  (二)掌握稅款征收方式、稅款征收措施的有關規定

  (三)熟悉稅務檢查的規定、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熟悉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五)了解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考試要求】

  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稅收征收管理體制

  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海關系統負責有關稅種的稅收征收管理。

  二、稅收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稅收征收管理機關職權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稅務處罰等。

  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義務包括: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守秘密;受理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等義務。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權利包括: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保守秘密;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政策;享有與納稅有關的陳述與申辯,以及申請行政復議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義務包括:按期辦理稅務登記;按規定設置賬簿;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實行的檢查等。

  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特殊規定外,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應按稅法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設置賬簿的范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賬簿是指訂本式總賬、明細賬、訂本式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經批準,也可以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 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對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 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發票管理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開具發票。稅法對發票的種類、印制、領購、開具、保管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規定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 年。

  三、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依照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納稅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等。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一)查賬征收。適合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查定征收。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三)查驗征收。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四)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五)稅法規定的其他稅款征收方式。

  稅款繳納方式主要有: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并代為繳納;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受托單位根據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等。

  二、稅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應納稅額

  1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 3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 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 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 6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 7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2 .稅務機關按以下方式核定應納稅額:

  ( 1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 2 )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費用)加合理的利潤或其他方法核定;

  (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3 .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核定: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時,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 1 )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 2 )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 3 )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 4 )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 5 )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 .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須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納稅擔保的具體方式,包括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或因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以及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七)其他措施

  1 .稅收優先執行。

  ( 1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 3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 .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 .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在一定期限內,納稅人多繳的稅款予以退還,少繳的稅款予以追繳,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 .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第四節 稅務檢查

  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行下列檢查:

  1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 .經批準,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五節 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稅法對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八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的有關內容

  (二)掌握銀行卡賬戶的使用、銀行卡交易規定、銀行卡計息和收費的有關規定

  (三)掌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國內信用證的有關內容

  (四)掌握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五)掌握支付結算的概念、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六)熟悉國內信用證的有關規定;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七)熟悉票據的概念和種類、票據當事人、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行為、票據簽章、票據記載事項、票據喪失及補救的有關內容

  (八)熟悉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四)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金額等應當規范。如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等。

  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及其種類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以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財政部門為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零余額賬戶(簡稱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審查后符合開立相應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并履行向人民銀行備案程序;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準。需要人民銀行核準的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簡稱 "QFII磚用存款賬戶") .人民銀行對核準類賬戶頒發基本域臨時或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另有規定的除外。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資料有下列變更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并辦理變更手續,開戶銀行2 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1 .存款人的賬戶名稱;

  2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3 .地址、郵編、電話等其他開戶資料。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等12 類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四、一般存款賬戶的概念、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按規定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借款合同等有關證明。

  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五、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適用范圍、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財政部門提出設立零余額賬戶的申請,財政部門同意預算單位開設零余額賬戶后通知代理銀行。一個基層預算單位開設一個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授權支付,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財政部批準的特殊款項,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資金專用的證明文件。

  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應遵循現金管理的相關要求。

  六、臨時存款賬戶的概念、適應范圍、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因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增)資等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開立臨時賬戶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 年。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適應范圍、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和護照等證明文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 萬元(不包含5 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適應范圍、開戶證明文件

  下列情況可以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 .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 .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 .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 .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 .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外,還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1 .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2 .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在住所地開立賬戶所需的證明文件。

  九、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并對其出具的開戶(變更、撤銷)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存款人應按照賬戶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存款人開戶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應通過開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的申請。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應與銀行按規定核對賬務。

  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1 .基本當事人

  ( 1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 2 )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 3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 .非基本當事人

  ( l )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它是匯票主債務人。

  ( 2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 3 )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三)票據權利與責任

  1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而應承擔的義務。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1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 .背書。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3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

  (六)票據記載事項

  1 .必須記載事項。

  2 .相對記載事項。

  3 .任意記載事項。

  4 .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

  (七)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

  2 .公示催告。是指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3 .普通訴訟。是指以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二、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辦理銀行匯票的程序

  1 .申請簽發匯票。

  2 .出票。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3 .持往異地辦理結算。

  4 .提示付款。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 個月。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 .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將款項支付給持票人。

  6 .出票銀行與代理付款銀行之間進行資金清算。

  7 .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三)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二)商業匯票承兌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 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三)辦理商業匯票的程序

  1 .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程序

  ( 1 )簽發匯票并將承兌后的匯票交收款人。簽發商業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 2 )提示付款。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 日。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

  ( 3 )持票人開戶銀行向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委托收款的商業承兌匯票。

  ( 4 )付款人開戶銀行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付款人。

  ( 5 )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

  ( 6 )付款人開戶銀行將票款劃給持票人開戶銀行。

  ( 7 )持票人開戶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2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程序

  ( l )出票并申請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 2 )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 3 )出票人將銀行承兌后的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

  ( 4 )提示付款程序同商業承兌匯票。

  ( 5 )持票人開戶銀行向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委托收款的銀行承兌匯票。

  ( 6 )付款人開戶銀行將銀行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出票人交存票款,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 7 )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將票款劃給持票人開戶銀行。

  ( 8 )持票人開戶銀行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四)商業匯票貼現

  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通過貼現,貼現銀行獲得票據的所有權。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 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 天的劃款日期。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收取票款。

  四、銀行本票

  (一)銀行本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銀行本票是銀行機構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時,均可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二)辦理銀行本票的程序

  1 .申請簽發本票。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

  2 .出票。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出票銀行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出票銀行在銀行本票上簽章后交給申請人。

  3 .交付收款人或背書轉讓。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4 .提示付款。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 個月。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五、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辦理支票的程序

  1 .出票。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 .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 日。

  3 .出票人開戶銀行(付款人)與持票人開戶銀行之間清算資金。

  4 .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開戶銀行將票款收入到持票人存款賬戶。

  第四節 銀行卡結算

  一、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銀行卡是指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銀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借記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備透支功能。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

  二、銀行卡賬戶的使用

  1 .銀行卡申領開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2 .銀行卡注銷賬戶。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3 .銀行卡掛失。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三、銀行卡交易規定

  1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2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 000 元人民幣。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 000 元人民幣。

  3 .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 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 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 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 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

  4 .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 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四、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一)銀行卡計息

  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付利息、計收利息。

  1 .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2 .計收利息。

  ( 1 )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記賬日至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 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 2 )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二)銀行卡收費

  1 .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按規定標準向商戶和持卡人收取結算手續費。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

  2 .持卡人在他行自動取款機取款應向發卡行按規定標準繳納手續費。

  ( 1 )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內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不超過2 元人民幣;

  ( 2 )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為2 元加取款金額的0.5%~1%。

  第五節 結算方式

  一、結算方式的種類

  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國內信用證。

  二、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 .簽發匯兌憑證。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委托日期;匯款人簽章。

  2 .銀行受理。

  3 .匯入處理。支取現金的,信、電匯憑證上必須有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入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向銀行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

  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千元。

  (二)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 .簽發托收憑證。簽發托收承付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及賬號;收款人名稱及賬號;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合同名稱、號碼;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2 .托收。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辦理托收。

  3 .承付。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付款人應在承付期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由收付雙方商量選用,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4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5 .拒絕付款。對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1 )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2 )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 )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4 )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 )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6 )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7 )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6 .重辦托收。

  四、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結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 .簽發托收憑證。簽發托收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托收"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2 .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 .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

  (三)拒絕付款

  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五、國內信用證

  (一)國內信用證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購銷合同相互獨立,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

  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

  (二)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1 .開證。包括:開證申請;受理開證。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及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開證業務。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 .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應認真審核。無誤的,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 .議付。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4 .付款。受益人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開證行交單收款,應向開戶銀行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和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并出具單據和信用證正本。開戶銀行收到憑證和單證審查齊全后,應及時為其向開證行辦理交單和收款。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對申請人提供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的有關規定索償。

  第六節 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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