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加工耗用物資的實際成本;
(2)支付的加工費用及往返運輸費等;
(3)支付的稅金
注意:
①凡屬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其所負擔的消費稅應計入加工物資成本;
②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資用于連續生產消費品的,應將所負擔的消費稅先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按規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費品銷售后所負擔的消費稅。
2、委托加工物資會計處理――注意計劃成本核算
(1)發出物資的會計處理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異(如果節約此科目就在借方)
(2)支付加工費用及運雜費等的會計處理
①支付加工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②支付運雜費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
③消費稅的處理
如果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繼續加工,消費稅可以抵扣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銷售,消費稅應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中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
(3)加工物資入庫的會計處理
借:周轉材料或原材料等(計劃成本)
貸:委托加工物資(實際成本)
借貸差額計入“材料成本差異”,超支計入借方,節約計入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