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對于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確認為應收項目,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并計入投資收益。來
【例】2007年1月8日,甲公司購入丙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該筆債券于2006年7月1日發行,面值為2500萬元,票面利率為4%,債券利息按年支付。甲公司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價款為2600萬元(其中包含已宣告發放的債券利息50萬元),另支付交易費用30萬元02007年2月5日,甲公司收到該筆債券利息50萬元。2008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債券利息100萬元。甲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2007年1月8日,購入丙公司的公司債券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5500000
應收利息500000
投資收益300000
貸:銀行存款26300000
(2)2007年2月5日,收到購買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發放的債券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500000
貸:應收利息500000
(3)2007年12月31日,確認丙公司的公司債券利息收入時:
借:應收利息1000000
貸:投資收益1000000
(4)2008年2月10日,收到持有丙公司的公司債券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1000000
貸:應收利息1000000
在本例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500000元,應當記入“應收利息”科目,不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