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判定標準舉例征收范圍
居民企業
(1)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
非居民企業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
(2)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我國設立有代表處及其他分支機構的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2.扣繳義務人——針對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2)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