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應收賬款本期減少額(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應收票據本期減少額(期初余額-期末余額)+預收款項本期增加額(期末余額-期初余額)±特殊調整業務
(4)“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本期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實際支付的現金(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購買商品、接受勞務的未付款項和本期預付款項,減去本期發生的購貨退回收到的現金。企業購買材料和代購代銷業務支付的現金,也在本項目反映。
公式: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當期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當期支付前期的應付賬款和應付票據+當期預付的款項-當期因購貨退回收到的現金
(5)“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資金、各種津貼和補貼等職工薪酬(包括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所得稅)。
【注意】
第一,支付給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及其他費用在“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
第二,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費用反映在“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6)“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反映企業本年發生并支付、以前各年發生本年支付以及預交的各項稅費,包括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等。
(7)“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經營租賃支付的租金、支付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保險費、罰款支出等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金額較大的應當單獨列示。
2.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出售、轉讓或到期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對其他企業長期股權投資而收到的現金,但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凈額除外。
(2)“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對其他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等分回的現金股利和利息等。
(3)“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項目,反映企業出售、報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取得的現金(包括因資產毀損而收到的保險賠償收入),減去為處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費用后的凈額。
(4)“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凈額”項目,反映企業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所取得的現金,減去相關處置費用以及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持有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后的凈額。
(5)“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購買、建造固定資產、取得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含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款等),以及用現金支付的應由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
【注意】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資本化部分,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在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反映。
(6)“投資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取得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對其他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所支付的現金以及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但取得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支付的現金凈額除外。
(7)“取得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支付的現金凈額”項目,反映企業購買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購買出價中以現金支付的部分,減去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持有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后的凈額。
(8)“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上述(1)至(7)項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金額較大的應當單獨列示。
3.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以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實際收到的款項,減去直接支付的傭金、手續費、宣傳費、咨詢費、印刷費等發行費用后的凈額。
(2)“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舉借各種短期、長期借款而收到的現金。
(3)“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為償還債務本金而支付的現金。
【注意】企業支付的借款利息和債券利息在“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
(4)“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支付的現金股利、支付給其他投資單位的利潤或用現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債券利息。
(5)“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上述(1)至(4)項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金額較大的應當單獨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