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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經濟法-公司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題)

發布時間:2014-04-15 共2頁

  一、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案情,做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董事會于2001年3月28日召開會議,該次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托董事A代為出席并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托董事會秘書H代為出席并表決。
  (2)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作出決定,于2001年7月8日舉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東大會年會,除例行提交有關事項由該次股東大會年會審議通過外,還將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次會議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即:增加2名獨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并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除董事B反對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后存檔。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2)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有關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4)指出本題要點(4)的不規范之處,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首先,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次,董事F電話委托董事A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會秘書H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為出席。
  (2)首先,股東大會年會的召開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在本題中,董事會會議決定于2001年7月8日舉行2000年度股東大會年會超過了6個月;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該事項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通過的聘任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該事項屬于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其次,批準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董事B反對該事項后,實際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7人的半數。
  (4)董事會會議形成的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2.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件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余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件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余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余的80萬元。
  (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并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甲按照注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注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是否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①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10萬元,未達到注冊資本的20%。②貨幣出資總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額為340萬元,超過了注冊資本的30%。③甲以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本題中,甲以知識產權(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規定。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④甲、乙的出資期限符合規定,丙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在本題中,丙的出資期限超過了2年。
  (2)①法定代表人南經理擔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②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①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②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3.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分別出資10萬元;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分別出資15萬元;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06年A企業發生下列事實:
  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后,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為違反了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
  4月,乙、丙分別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丁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從A企業取得退伙結算財產12萬元。
  9月,A企業吸收庚作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資8萬元。
  10月,A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要求A企業償還6月份所欠款項50萬元。
  11月,丙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D公司到期債務,D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
  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10萬元的合同,B公司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
  要求:
  根據上述材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合伙人對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
  (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伙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
  (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3)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4.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公司未設董事會,僅設丙為執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與戊訂立合同,約定將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權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戊。甲于同日分別向乙、丙、丁發出擬轉讓股權給戊的通知書。乙、丙分別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復,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項股權轉讓事項作出任何答復。
  公司股東會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潤分配作出決議,決定將公司在該年度獲得的可分配利潤68萬元全部用于分紅,并在4月底之前實施完畢。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紅利潤,在沒有告知公司任何機構和人員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施分紅決議。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未作答復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并說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應當如何處理?
  (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丁未作答復視為同意轉讓。根據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在本題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滿30日未給予答復,視為同意轉讓。
  (2)乙、丙均主張優先購買權時,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丁直接提起訴訟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2010年1月,注冊會計師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1)甲、丙分別以現金300萬元和50萬元出資,乙以一套房屋出資,作價200萬元,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2)會計師事務所的盈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甲負責執行合伙事務。
  2011年2月,乙擬將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丙表示同意,甲則對乙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主張優先購買權,乙以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優先購買權為由予以拒絕。
  2011年3月,丙在為B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時,因重大過失給B公司造成300萬元損失。該會計師事務所現有全部財產價值250萬元,其中,乙用于出資的房屋變現價值為230萬元。該會計師事務所在將全部財產用于賠償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萬元賠償金。丙則認為,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虧損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自己不應對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乙認為其對此債務只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其出資的房屋已經升值,目前變現價值為230萬元,故丙應退還其30萬元。
  2011年5月,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持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對乙擬轉讓給A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對乙擬轉讓給A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乙無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根據規定,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3)丙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改變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6.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持有60%股權,乙持有40%股權。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請李某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雙方約定,除基本工資外,李某可從公司每年稅后利潤中提取1%作為獎金。同時,A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資20萬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價10萬元出資,其余10萬元出資以李某未來從A公司應分配的獎金中分期繳納。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資。經股東會同意,1月20日,A公司與乙簽訂退資協議,約定A公司向乙返還80萬元出資款。1月28目,A公司向乙支付80萬元后,在股東名冊上將乙除名,同時,A公司宣布減資80萬元,并向債權人發出了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丙接到通知后,當即提出異議,認為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償債務。A公司則以丙的債權尚未到期為由拒絕清償。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資?并說明理由。
  (2)丙以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為由反對乙退資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債務?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資。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丙以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為由反對乙退資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公司可以以銷除股權或者股份的方式減資。在本題中,如果A公司依法定程序先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并在債權人的要求下清償了公司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A公司可以通過銷除股權(在股東名冊上將乙除名、向乙返還80萬元)的方式減資。解題思路:(1)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2)所謂抽逃出資是指保留股東資格、違法將出資抽回;(3)在本題中,A公司先向乙返還80萬元的出資,然后再通知債權人,這樣做肯定不對;如果A公司經法定程序(股東會決議、通知公告債權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在股東名冊上將乙除名、向乙返還80萬元的出資,并不違法。(3)丙公司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的債務。根據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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