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均有多個正確答案,每題所有答案選擇正確的得1分;不答、錯答、漏答均不得分)
1.萬某因出國留學將自己的個人獨資企業委托陳某管理,并授權陳某在5萬元以內的開支和50萬元以內的交易可自行決定。假設第三人對此授權不知情,則陳某在受托期間實施的下列行為中,屬于法律禁止或無效的有()。
A.未經萬某同意與某公司簽訂交易額為100萬元的合同
B.未經萬某同意將自己的房屋以1萬元出售給本企業
C.未經萬某同意向某電視臺支付廣告費8萬元
D.未經萬某同意將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
正確答案:BD解題思路:(1)選項AC: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BD:未經投資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將企業商標轉讓。
2.甲是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飛機失事死亡,其子乙12歲為唯一繼承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乙因繼承當然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B.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C.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D.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成為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將甲的財產份額退還給乙
正確答案:CD解題思路:(1)選項A:普通合伙人應具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能力,因此,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2)選項BCD: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3.甲、乙、丙、丁四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在其訂立合伙協議時約定的下列事項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A.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B.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C.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D.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正確答案:ABCD解題思路:無論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能否同本企業進行交易,均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
4.甲、乙、丙、丁四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在其訂立合伙協議時約定的下列事項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A.甲、乙、丙、丁均可以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B.甲、乙、丙、丁均不得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甲、乙可以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丙、丁不得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甲、乙不得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丙、丁可以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正確答案:BD解題思路:(1)普通合伙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能作出與此相矛盾的約定(選項AC錯誤);(2)有限合伙人能否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選項BD正確)。
5.甲、乙、丙、丁四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在其訂立合伙協議時約定的下列事項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A.經其他合伙人過半數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B.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經其他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丙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丁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正確答案:BCD解題思路:(1)選項AB:普通合伙人的出質必須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伙協議不能作出與此相矛盾的約定;(2)選項CD:有限合伙人的出質,則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愛怎么約定就怎么約定。
6.張三、李四、王五成立天問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張三、李四各以現金50萬元出資,王五以價值20萬元的辦公設備出資。張三任公司董事長,李四任公司總經理。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的下列行為中,構成抽逃出資的有()。
A.張三與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簽訂一份虛假購貨合同,以支付貨款的名義,由天問公司支付給自己50萬元
B.李四以公司總經理身份,與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簽訂設備購置合同,將15萬元的設備款虛報成65萬元,并已由天問公司實際轉賬支付
C.王五擅自將天問公司的筆記本電腦拿回家
D.三人決議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并進行分配
正確答案:ABD解題思路:(1)選項A:屬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的行為;(2)選項B:屬于"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的行為;(3)選項D:屬于"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行為。
7.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某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規定人數的1/2時
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2/3時
C.持有公司股份8%的股東李某請求時
D.監事會主席張某提議召開時
正確答案:AB解題思路:(1)選項A: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規定人數的2/3時,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該公司董事人數已不足1/2,肯定也不足2/3;(2)選項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10%)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3)選項D:監事會(而非監事會主席)提議時,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8.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11人組成,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該董事會某次會議發生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A.因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副董事長王某主持該次會議
B.通過了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
C.通過了解聘公司現任經理,由副董事長王某兼任經理的決議
D.會議所有議決事項均載人會議記錄后,由主持會議的副董事長王某和記錄員簽名存檔
正確答案:BD解題思路:(1)選項A: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2)選項B:通過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決議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3)選項C: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屬于董事會的職權;(4)選項D: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9.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1/2時
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東請求時
D.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正確答案:ABD解題思路:選項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1/2,肯定不足2/3。
10.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下列人員中,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有()。
A.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
B.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退伙的退伙人
D.合伙企業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
正確答案:ABC解題思路: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無須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