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案情,做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1.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區的一塊建設用地,2009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2009年11月5日,甲公司辦理完畢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010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丁銀行借款5億元,借款期限3年。
甲公司與丁銀行于2010年3月10日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并于2010年3月12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此后,甲公司依法辦理了各項立項、規劃、建筑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之后開工建設居民住宅。甲公司在取得該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后,在廣告中宣稱其"容積率不高于1.2"、"綠地面積超過50%",引起購房者的熱烈關注,所預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價格也比周邊小區高出20%。
2010年9月1日,甲公司與王某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此外,預售合同中未對容積率和公共綠地面積等問題作出約定。2011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萬元的購房款。
2011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時,王某發現該住宅小區的容積率超過2.0,綠地面積只有10%。王某在調查后得知,甲公司報經批準的規劃就是如此。2011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于何時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與丁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何時生效?丁銀行的抵押權何時設立?
(3)甲公司在建造的居民住宅已經完工,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情況下,是否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應當就其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虛假宣傳向王某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并說明理由。
(6)王某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生效的條件。
(2)抵押合同于2010年3月10日生效,丁銀行的抵押權于2010年3月12日設立。
(3)甲公司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根據規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4)甲公司應當向王某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該內容即使未訂入合同,仍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當事人違反這些內容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甲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已經生效。根據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但該登記備案手續并非合同的生效條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王某無權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根據規定,甲公司的行為不屬于"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五類法定情形"。
2.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某去乙公司采購大蒜,張某持甲公司已經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及采購大蒜的授權委托書前往。
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于3月1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大蒜總價款為100萬元,貨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萬元貨款,貨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張某發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要出售,認為時值綠豆銷售旺季,遂于3月2日擅自決定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再簽訂一份綠豆買賣合同,總價款為100萬元,仍由乙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丙公司后即視為完成交付。其他條款與大蒜買賣合同的約定相同。
4月1日,乙公司按照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丙公司,甲公司將50萬元大蒜貨款和50萬元綠豆貨款匯付給乙公司。按照托運合同,丙公司應在10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至甲公司。
4月5日,甲、丁公司簽訂以120萬元價格轉賣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價格大漲,甲公司又以150萬元價格將大蒜賣給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將大蒜直接運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大蒜全部毀損。戊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貨款拒絕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萬元。
后綠豆行情暴漲,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按130萬元的價格將綠豆轉賣給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貨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大蒜運至丙公司時,其所有權歸誰?并說明理由。
(2)丁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3)大蒜在運往戊公司途中毀損的風險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時適用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要求甲公司承擔責任?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說明理由。
(7)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大蒜的所有權歸甲公司。根據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在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大蒜交給丙公司時視為完成交付,因此,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權人。
(2)丁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在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3)大蒜毀損的風險由戊公司承擔。根據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5)乙公司不能同時適用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要求甲公司承擔責任。根據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6)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在本題中,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乙公司簽訂綠豆買賣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但甲公司通過向乙公司支付50萬元綠豆貨款的行為,對此進行了追認,因此,綠豆買賣合同有效。
(7)甲公司無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因為己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經取得了該批綠豆的所有權,甲公司已經喪失了對綠豆的所有權,因此,甲公司無權要求己公司返還綠豆。
3.2012年8月,中國證監會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實:
(1)2012年4月1日,甲公司副總經理康某將其于2012年2月1日買入的甲公司股票10萬股全部賣出,獲利20萬元。2012年4月1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股東王某(已連續持有8個月)要求甲公司董事會收回康某20萬元的股票轉讓收益,但甲公司董事會直到2012年5月20日仍未執行王某的請求,王某遂于2012年6月1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還20萬元的股票轉讓收益。
(2)甲公司的總股本為10億股,其國有控股股東A公司在未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情況下,在最近連續3個會計年度通過證券交易系統累計凈轉讓股份達5000萬股(不涉及對甲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3)2012年6月10日,甲公司的國有股東B公司擬以協議方式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C公司。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轉讓價格擬訂為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的85%。C公司擬以現金支付,C公司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B公司支付2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在股份過戶后1年內付清。
(4)2012年6月20日,甲公司為D公司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經查:D公司借款后的資產負債率將達75%,債權人E銀行在明知該項擔保未經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情況下仍與甲公司簽訂了擔保合同。銀行貸款到期后,債務人D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為600萬元。
(5)2012年7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F公司向G銀行貸款8000萬元,并以其所持甲公司6%的股份設定了質押。F公司和G銀行于7月1日簽訂了質押合同,并于7月10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登記。F公司將該事項及時告知了甲公司董事會,但甲公司對該信息一直未進行任何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康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定?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還20萬元股票轉讓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B公司與C公司達成的股份轉讓協議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為D公司提供的擔保未經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是否符合規定?對于債務人D公司不能清償的600萬元債務,債權人E銀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償的數額不應超過多少萬元?并分別說明理由。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F公司和G銀行簽訂的質押合同何時生效?G銀行的質權何時設立?甲公司對該事項未進行任何信息披露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①康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②王某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3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且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的,才可以采取事后備案的方式。在本題中,甲公司的總股本為10億股,A公司在連續3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已達總股本的5%,A公司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3)①股份轉讓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②股份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擬受讓方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于轉讓收入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
(4)①甲公司為D公司提供的擔保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應由股東大會審批。②債權人E銀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償的數額不應超過300萬元。根據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5)①質押合同于7月1日生效。根據規定,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時生效。②G銀行的質權于7月10日設立。根據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③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任一個股東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屬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提交臨時報告。
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9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章程規定,凡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是一家軟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為其出資人之一。乙公司新研發一個高科技軟件,但缺少3000萬元資金,遂與甲公司洽談,希望甲公司投資3000萬元用于生產此軟件。
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董事會直接就投資生產軟件項目進行討論表決。全體董事均出席董事會會議并參與表決。在表決時,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被記載于會議記錄,趙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決同意。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雙方就投資數額、利潤分配等事項作了約定。2009年4月20日,甲公司按照約定投資3000萬元用于此軟件生產項目。
2009年8月,該軟件產品投入市場,但由于產品性能不佳,銷售狀況很差,甲公司損失重大。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將甲公司出現重大損失的信息泄露給其朋友王某,王某據此信息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拋售。2009年9月3日,甲公司將有關該投資軟件項目而損失重大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價格隨即下跌。
2009年10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發起人股東鄭某以書面形式請求甲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甲公司監事會自收到鄭某的書面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鄭某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負賠償責任。鄭某于2009年12月20日將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發行的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的決議行使表決權?并說明理由。
(2)董事陳某是否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李某將甲公司出現重大損失的信息泄露給其朋友王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王某據此信息拋售甲公司股票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并說明理由。
(4)股東鄭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5)鄭某于2009年12月20日轉讓其全部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李某無權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在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會就投資乙公司的軟件項目進行表決時,董事李某作為乙公司的出資人,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2)陳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在本題中,董事陳某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陳某可以免除責任。
(3)①李某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在本題中,甲公司發生重大損失屬于重大事件、內幕信息,甲公司董事李某屬于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李某不得泄露該信息;②王某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根據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自己未買賣證券,也未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但將該信息泄露給他人,接受內幕信息者據此買賣證券的,也屬于內幕交易。
(4)鄭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收到該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該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題中,鄭某持有甲公司的股份為2%,而且鄭某作為發起人股東,其持有甲公司股份的連續時間在180日以上,因此,鄭某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鄭某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本總額為1億股。截至2012年12月31日,A公司資產總額為2億元人民幣。
(1)2013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長黃某主持與某世界知名企業談判W合作項目。3月17日,雙方簽訂合作協議,當晚黃某建議其親屬陳某買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A公司就該重大事件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在《中國證券報》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續上漲。3月28日,黃某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出售,獲利50萬元。
(2)2013年4月,A公司為籌集W合作項目資金,向B銀行借款3000萬元,期限為2年。雙方為此簽訂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約定:A公司以其生產設備提供抵押擔保,若A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該生產設備直接歸B銀行所有。該抵押未辦理登記。
(3)2013年5月,A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出席該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總數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東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會議。該次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形成了會議記錄。其中部分通過事項的表決情況如下:
①在審議公司為籌集W合作項目所需資金,董事會提出的向原股東配售5000萬股的配股方案時,持有10%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棄權;持有9%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投了反對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決時根據授權投了贊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均投了贊成票。
②在審議公司為購買W合作項目所需要的重要生產設備,計劃投資7000萬元的事項時,持有15%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投了反對票;持有10%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棄權;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決時根據授權投了反對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均投了贊成票。
③在審議公司解聘甲會計師事務所的事項時,持有5%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棄權;持有5%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投了反對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決時根據授權投了贊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東在表決時均投了贊成票。
要求:
指出上述(1)、(2)、(3)事項中有哪些違法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黃某建議陳某買入本公司股票的行為違法,屬于內幕交易行為。根據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2)黃某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為違法。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抵押合同中有關"若A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該生產設備直接歸B銀行所有"的約定無效。根據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但是,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4)擬配售股份的數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擬配售股份的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5)股東大會通過配股方案的決議違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配股屬于增資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在本案中,A公司股東大會贊成該事項的表決權僅為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62%(31%÷50%)。
(6)股東大會通過購買重要生產設備的決議違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1年內出售、購買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金額超過資產總額30%的,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在本案中,該重要生產設備投資額7000萬元,已經超過資產總額2億元的30%,而A公司股東大會贊成該事項的表決權僅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30%(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