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會計科目和賬戶
一、會計科目 是指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
(二)會計科目的分類
會計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詳細程度及其統馭關系不同,分為總分類科目和明細分類科目。前者是對會計要素具體內容進行總括分類、提供總括信息的會計科目;后者是對總分類科目作進一步分類、提供更詳細更具體會計信息的科目。對于明細科目較多的總賬科目,可在總分類科目與明細科目之間設置二級或多級科目。
會計科目按其所歸屬的會計要素不同,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成本類、損益類五大類。
(三)會計科目的設置原則
(1)合法性原則, (2)相關性原則, (3)實用性原則。
二、賬戶 根據會計科目設置的,具有一定格式和結構,用于分類反映會計要素增減變動情況及其結果的載體。設置賬戶是會計核算的重要方法之一。
(二)賬戶的分類
同會計科目的分類相對應,賬戶也分為總分類賬戶和明細分類賬戶。
總分類賬戶是指根據總分類科目設置的、用于對會計要素具體內容進行總括分類核算的賬戶,簡稱總賬賬戶或總賬。根據賬戶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可將其分為資產類賬戶、負債類賬戶、所有者權益類賬戶、成本類賬戶、損益類賬戶五類。
明細分類賬戶是根據明細分類科目設置的、用來對會計要素具體內容進行明細分類核算的賬戶,簡稱明細賬。總賬賬戶稱為一級賬戶,總賬以下的賬戶稱為明細賬戶。
(三)賬戶的基本結構
賬戶分為左方、右方兩個方向,一方登記增加,另一方登記減少。至于哪一方登記增加、哪一方登記減少,取決于所記錄經濟業務和賬戶的性質。登記本期增加的金額稱為本期增加發生額;登記本期減少的金額,稱為本期減少發生額;增減相抵后的差額,稱為余額。余額按照表示的時間不同,分為期初余額和期末余額,其基本關系如下:
賬戶的四個金額要素:期末余額=期初余額+本期增加發生額-本期減少發生額
賬戶的基本結構具體包括賬戶名稱(會計科目)、記錄經濟業務的日期、所依據記賬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增減金額、余額等。
(四)賬戶與會計科目的聯系和區別
會計科目與賬戶都是對會計對象具體內容的科學分類,兩者口徑一致,性質相同。會計科目是賬戶的名稱,也是設置賬戶的依據;賬戶是會計科目的具體運用。沒有會計科目,賬戶便失去了設置的依據;沒有賬戶,就無法發揮會計科目的作用。兩者的區別是:會計科目僅僅是賬戶的名稱,不存在結構;而賬戶則具有一定的格式和結構。在實際工作中,對會計科目和賬戶不加嚴格區分,而是相互通用。
第四章 復式記賬
一、復式記賬法 以資產與權益平衡關系作為記賬基礎,對于每一筆經濟業務,都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聯系的賬戶中進行登記,系統地反映資金運動變化結果的一種記賬方法。 復式記賬法主要是借貸記賬法。
二、借貸記賬法 借貸記賬法是指以“借”、“貸”為記賬符號的一種復式記賬法。
(二)借貸記賬法的記賬符號
借貸記賬法以“借”、“貸”為記賬符號,分別作為賬戶的左方和右方。至于“借”表示增加還是“貸”表示增加,則取決于賬戶的性質及結構。
(三)借貸記賬法下的賬戶結構
資產類賬戶的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期初期末余額均在借方;權益類賬戶的貸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減少,期初期末余額均在貸方。
資產類賬戶期末余額=期初余額+本期借方發生額-本期貸方發生額
權益類賬戶期末余額=期初余額+本期貸方發生額-本期借方發生額
費用(成本)類賬戶結構與資產類賬戶相同,收入類賬戶結構與權益類賬戶相同。
(四)借貸記賬法的記賬規則: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五)借貸記賬法的試算平衡
(1)發生額試算平衡法。
全部賬戶本期借方發生額合計=全部賬戶本期貸方發生額合計
(2)余額試算平衡法。
全部賬戶的借方期初余額合計=全部賬戶的貸方期初余額合計
全部賬戶的借方期末余額合計=全部賬戶的貸方期末余額合計
三、會計分錄 指對某項經濟業務事項標明其應借應貸賬戶及其金額的記錄,簡稱分錄。
(二)會計分錄的分類
按照所涉及賬戶的多少,會計分錄分為簡單會計分錄和復合會計分錄。簡單會計分錄指只涉及一個賬戶借方和另一個賬戶貸方的會計分錄,即一借一貸的會計分錄;復合會計分錄指由兩個以上(不含兩個) 對應賬戶所組成的會計分錄,即一借多貸、一貸多借或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三)會計分錄的編制步驟
(1)確定經濟業涉及的科目及性質 (2)確定是增加,還是減少;
(3)確定賬戶的方向 (4)確定借貸方金額
四、總分類賬戶與明細分類賬戶的平行登記
(一)總分類賬戶與明細分類賬戶的關系
總分類賬戶對明細分類賬戶具有統馭控制作用;明細分類賬戶對總分類賬戶具有補充說明作用。總分類賬戶與其所屬明細分類賬戶在總金額上應當相等。
(二)總分類賬戶與明細分類賬戶的平行登記
平行登記是指對所發生的每項經濟業務事項都要以會計憑證為依據,一方面記入有關總分類賬戶,另一方面記入有關總分類賬戶所屬明細分類賬戶的方法。
總分類賬戶與明細分類賬戶平行登記要求做到:同依據、同方向、同期間、同金額。
第五章 會計憑證
一、會計憑證的概念、意義和種類
(一)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
(二)會計憑證的意義
(1)記錄經濟業務,提供記賬依據; (2)明確經濟責任,強化內部控制;
(3)監督經濟活動,控制經濟運行。
(三)會計憑證的種類
會計憑證按照編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二、原始憑證
(一)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購銷合同、各種申請單、銀行對賬單、債權債務對單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
(二)原始憑證的種類
1.按照不同分類
(1)外來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從其他單位或個人直接取得的原始憑證。
(2)自制原始憑證。自制原始憑證指由本單位內部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某項經濟業務時填制的、僅供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
2.按照填制手續及內容不同分類
(1)一次憑證。一次憑證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記錄一筆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一次憑證是一次有效的憑證。
(2)累計憑證。累計憑證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記錄發生的同類型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
(3)匯總憑證。匯總憑證指對一定時期內反映經濟業務內容相同的若干張原始憑證,按照一定標準綜合填制的原始憑證。
3.按照格式不同分類
(1)通用憑證。通用憑證指由有關部門統一印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
(2)專用憑證。專用憑證指由單位自行印制、僅在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