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概念: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4、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
2.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2)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第三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取決因素:1、單位規模 2、業務收支簡繁 3、經營管理需求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
(1)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依法退回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不會法的會計資料,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于2005年1月22以財政部26號令形式予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1、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一經取得,全國范圍內有效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取得:(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的,應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