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一是針對性 二是適應性 三是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內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圍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2.交接的程序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3.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四章: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違返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制裁。
1、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3)一事不二罰(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
4)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行為后果,或者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范所應承一種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
3、兩者共同之處:同屬行政行為、同為懲戒措施、同為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
兩者不同之處:制裁原因不同、對象不同、范圍形式不同、制裁權和根據不同、行為屬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區別:追究違法行為不同、機關不同、承擔責任的后果不同。
5、違返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不依法設置賬簿的行為 2)、私設賬簿的行為 3)、取得原始憑證不合法行為 4)、登記賬簿不合法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行為 6)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 9)未按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監督
10)任用會計人員不合法的行為
上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單位:3000—5000,直接責任人:2000—20000)
4)吊銷從業資格證
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偷稅額占應納稅額10%—30%且偷稅額在1萬—10萬或因偷稅給予二次行政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額1——5倍罰金。偷稅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額在10萬以上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偷稅額1——5倍罰金。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2—20萬罰金
2)行政責任:通報、罰款:單位(5000—100000,直接責任人員:3000—50000)行政處分、吊銷從業資格證
7、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20萬罰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責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其它人員違反上述行為
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的財政部門對違法人員處5000—50000罰款
9、對犯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罪的單位負責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